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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高空作业坠亡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26 14:24:51

❶ 雇工因喝酒高空作业操作不当坠落身亡,雇主要承担多大责任

雇主在事先没有告知高空作业不能喝酒,没有严肃纪律,这是雇主的回过失,应该承担40%的责任。答如果雇主事先已经告知并且严肃了纪律,雇工自己擅自喝酒,那么雇主的责任不大。但雇主应该给死者一定的抚恤金并承担安葬费。

❷ 由交通事故导致高空作业人员(未做好安全措施)坠落致伤,请问直接责任由谁承担

有两种可能性:共同侵权或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两者肯定都要负责,但是,认定共同侵权或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是有区别的。

1,如果,法院认定为共同侵权,那么,两个侵权人肇事着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伤者可以告其中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承担所有责任者可以向其他过错方追索。

2,如果,法院认定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那么,两者承担按份责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者必须将两者都作为被告,两者仅对自己的过错范围承担按份责任。

如何区分这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应该看两个过错行为之间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如果,两者的过错是直接结合,那么构成共同侵权,反之,则是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我认为两者是直接结合,因此,法理上属于共同的侵权行为,建议伤者将两者都告上法庭,由法庭来分配其各自赔偿份额。

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非常难判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双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过失侵权。

附:原最高人民法院唐德华副院长指出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

本案中两个侵权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如果没有交通肇事,就不会发生撞击碰到正在作业的高空电缆,如果,正在作业的高空电缆有进行安全保护,即使被撞击也不会发生摔伤的结果,因此,两者无法分割和区分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所以,我认为是直接结合。

就是说,是共同过失侵权行为。两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❸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身上有安全绳没有扣上)坠落死亡,投保了意外伤

保险吧里已经问了这个问题。。。看具体合同规定,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是否赔付这一块

❹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身上有安全绳没有扣上)坠落死亡,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吗

因为高空作业是危险工作,属于6类职业了,如果你投的保险包含了6类工作,是可以理赔内的,就怕容你所投保的险种不包括6类职业,因为险种市面上保6类职业的险种很少!我们只保险经纪公司,销售91家公司的产品。我才发现有一家公司销售6类职业的保险。

❺ 广州两名工人高空作业坠落身亡是怎么回事

2017年3月28日上午约11时,广州天河区花城大道环球都会广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有工人在高专空作业时突发意属外,从高层直坠到五楼平台,当场身亡。

据大厦一名清洁工人介绍,坠楼的是两名负责大楼内外日常维护工作的工人,医务人员赶到后证实其中一名工人已无生命体征,另外一人经过抢救后也不治身亡。

❻ 如何处理高空坠落人员!有什么程序!注意事项!

众所周知,高空作业属于特殊性作业,其特点在于施工人员所处的位置非常的高,也就是施工的条件为高空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及时施工人员具备安全完成施工的素质,配备有最为先进的安全设施,也会因为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出现一些高空坠落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和一般的工程比起来,给施工人员所带来的伤害更大,同时所需要的处理方式也更加特殊一些。下面这篇文章不光针对烟囱的建筑工程,同时也针对其他的高空作业工程,详细的解释一下发生高空坠落后的处理事项。 高空坠落伤是指人们日常工作或生活中,从高处坠落,受到高速的冲击力,使人体组织和器官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引起的损伤。多见于建筑施工和电梯安装等高空作业,通常有多个系统或多个器官的损伤,严重者当场死亡。高空坠落伤除有直接或间接受伤器官表现外,尚可有昏迷、呼吸窘迫、面色苍白和表情淡漠等症状,可导致胸、腹腔内脏组织器官发生广泛的损伤。高空坠落时,足或臀部先着地,外力沿脊柱传导到颅脑而致伤;由高处仰面跌下时,背或腰部受冲击,可引起腰椎前纵韧带撕裂,椎体裂开或椎弓根骨折,易引起脊髓损伤。脑干损伤时常有较重的意识障碍、光反射消失等症状,也可有严重合并症的出现。 1、去除伤员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 2、在搬运和转送过程中,颈部和躯干不能前屈或扭转,而应使脊柱伸直,绝对禁止一个抬肩一个抬腿的搬法,以免发生或加重截瘫。 3、创伤局部妥善包扎,但对疑颅底骨折和脑脊液漏患者切忌作填塞,以免导致颅内感染。 4、颌面部伤员首先应保持呼吸道畅通,撤除假牙,清除移位的组织碎片、血凝块、口腔分泌物等,同时松解伤员的颈、胸部钮扣。若舌已后坠或口腔内异物无法清除时,可用12号粗针穿刺环甲膜,维持呼吸、尽可能早作气管切开。 5、复合伤要求平仰卧位,保持呼吸道畅通,解开衣领扣。 6、周围血管伤,压迫伤部以上动脉干至骨骼。直接在伤口上放置厚敷料,绷带加压包扎以不出血和不影响肢体血循环为宜,常有效。当上述方法无效时可慎用止血带,原则上尽量缩短使用时间,一般以不超过1小时为宜,做好标记,注明上止血带时间。 7、有条件时迅速给予静脉补液,补充血容量。 8、快速平稳地送医院救治。

❼ 高空作业意外坠落,没有什么协议书签署,这个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有人证、出事地点等,而且老板现在也承认,应该没问题。

❽ 工作期间意外高空坠落,可赔偿多少钱

工作期间意外高空坠落,可赔偿一般是1万到100万左右,是以受伤程度或死亡年龄有关。

❾ 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 谁的责任

甲:当事人;乙:商场;丙:安装人员。
案情简介如下:甲家想安装一台空调,便到乙商场购买,双方约定乙商场负责免费安装空调。乙商场雇佣丙到甲家为甲安装空调,期间,由于丙疏于安全防范,从高空坠落后死亡。
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可以梳理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乙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乙商场和丙之间的雇佣关系。甲向乙商场购买空调,乙商场负责免费安装空调,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延伸的附随服务。乙商场派雇工丙前往安装,丙接受了乙商场的指派,属于执行工作岗位职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作业致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身为本案当中所涉的法律关系主体甲、乙、丙三方,谁应该为丙的死亡承担责任?下面,进行一一分析:
首先,甲作为消费者,向乙商场购买空调,并享受乙商场提供的免费安装空调服务,一般情况下,甲不可能也不需要为丙的死亡承担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甲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安装空调过程中,甲为丙的安全做了一些辅助行为,比如提供绳索或者帮忙固定绳索,如果因绳索不牢固而导致丙坠楼死亡,那么甲可能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其次,丙作为乙商场雇佣的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乙商场应对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丙自身是否需要对其死亡承担责任,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分析。
第一,丙在进行高空危险作业时,有没有尽到对自身的安全保护义务,如果丙在装空调时,已经尽可能地做好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那么丙自身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第二,如果丙在装空调时,没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比如没有戴安全帽、没有系绳索或安全带等工具保护身体,那么丙自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这样的过错而导致高空坠落死亡,丙是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述案情的分析,便可依法判决甲、乙、丙三方需要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

❿ 工程伤亡(高空坠落)责任划分及赔偿

比较麻烦,祈祷伤者早点醒来,首先可以第一时间做好录音和笔录,其次可以版少点赔偿。权
如果是你的吊车撞击,共同侵权,与施工方分担责任,如果与你的吊车无关,你无责任。
你这种情况可能也有责任规避办法,不过要分析具体情况。
纵横法律网 张树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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