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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违反刑法

发布时间:2021-01-25 12:52:09

㈠ 事业单位职工触犯刑法,或违法后单位是不是要开除工职

由单位决定。

㈡ 离退休人员返聘是否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㈢ 已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到刑法处罚后还能继续领取退休工资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专题的通知》
(监发〔属2001〕3号 2001年9月13日)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我认为有期徒刑是指无期徒刑及死刑,不包括有期徒刑在内。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如果包括有期徒刑,那么这一条法律就应该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多一个“及”字,意思就变了,指定法律的单位应该知道这一点,没有加这样一个字,说明不包括有期徒刑,那么多法律专家,人家想不到这个问题吗?所以,律师界的提法是极其错误的。
最重要的一点还需要指出来,很多律师研究多年了都没有搞懂的,那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违法违纪同时需要承担纪律责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规定》只是适用于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须要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况,如果不需要承担纪律责任,也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这就牵涉到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和《规定》,是合并执行还是就高不就低。如果统一合并执行,必然与“刑法最大”的原则相冲突。比如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赔付了一定金钱得到对方谅解,被法院判处拘役,但是上级管理单位仍然加以处罚降级,这一处罚又导致30余万的责任。这一情况导致现实中,受害方往往知道对方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开口要天价谅解书屡屡皆是,若没有谅解书,法院就会判处有期徒刑,然后工作不保;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上级主管部门再处罚一次,明显不适宜,《刑法》判罚后已经起到了该有的惩罚效果,承担了刑事责任,更何况不须要承担纪律责任,因此不适用于该《规定》。
如果都是合并执行,那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是否也应该由该《规定》来再处罚一次呢?
最重要的一点还需要指出来,很多律师研究多年了都没有搞懂的,那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违法违纪同时需要承担纪律责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规定》只是适用于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须要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况,如果不需要承担纪律责任,也就不适用这一规定。

㈤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借除了违反刑法还违反什么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

除了违反刑法,还会违反内部的规章,另外还会违反行政法。

㈥ 事业单位人员刑事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1、判处拘役、管制的可以不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回暂行规定》第二十答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㈦ 事业单位退休后犯刑事罪还有退休工资吗

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取消退休金,刑满后由发放退休金的单位酌情处理。
中组部 、 人社部 、 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9号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㈧ 2015新刑法关于事业单位取工获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法律援助 400.000。9164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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