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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退休人员死亡抚恤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5 03:45:15

⑴ 云南红河州退休公务员,丧葬费和抚恤费怎么算给

各部分的丧葬费和养老金有一定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可以帮助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三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11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和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民共享发展的成果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这制定本法。
第二个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情况下,按照法律从国家和社会权利的物质援助。
坚持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广,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式,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应该是兼容的。
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其支付的单位,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严格的监督。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当地人民的政府在或以上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在或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内的范围,他们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记录的个人利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九条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参加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监督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支付。
任何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员工在用人单位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保费个人。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养老保险由国务院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雇员的薪金总的比例。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我的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
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支付年内视同缴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之数,政府的补贴。
14日的个人账户可能不收回他们的计费率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因素,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支付工资,本地员工的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支付至少15年,每月基本养老金。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5年,累计支付的,可以缴费至至少15年,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可能也被转移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享受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和退休金;生病或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接收无效从中受益。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计项统一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21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接受每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23条员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由雇主和雇员支付。
任何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不参与雇主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务院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行为能力的人,残疾人,60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和未成年人需要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第26条。
第二十七条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到国家规定的累计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国家年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
第28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诊疗项目,标准,以及紧急医疗服务,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29条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远程医疗,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0条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A)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C)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
(D)寻求国外就医。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第三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应当向第三人有权收回相同的。
第31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被保险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与工作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4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的伤害的风险程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在各行业中,以确定保险费率。差别费率和保险费率按行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和颁布。
一个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贸易保险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
第三十六条受伤的工人在一次事故中,由于工作原因或者患职业病和工伤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的工作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是简单,方便。
第37名工人伤亡,因为我的工作之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B)酗酒或药物滥用;
(三)自残或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在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
(C)统筹医疗运输以外的住宿费用;
(D)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E)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的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一到四个;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H)死亡,他的家属获得资助的葬礼,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工作能力鉴定费。
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A)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B)五,六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40条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受伤工人在暂停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41条规定工人的雇主是不合法的工伤保险,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雇主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第一个实例。
提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中恢复过来。
第四十二条工伤由于第三方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费用的医疗照顾受伤的人在工作中或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应当向第三人有权收回相同的。
受伤工人的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44条规定的员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支付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按照国家规定。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至少一年;
(B)非中断就业;
(C)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46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累计支付至少一年以上但少于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十二个月内累计支付的5年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收到时期长达八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累计支付超过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到24个月的。总之,最长的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失业后再次,要重新计算期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收到不超过24个月的时间。
第47条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确定的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士。
第4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地服务工作人员的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死亡。必要的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他或她的家人只能选择在同一时间收到个人的死亡丧葬补助金,以满足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终止颁发证书的失业或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士,他们的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任期自处理。
第51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B)应征入伍服兵役的;
(C)搬到外面;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适当的工作或职业培训。
第52条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工人,失业保险关系与我的转会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第三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成本,工人失业的配偶应享有生育医疗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的医疗费用的诞生;
(B)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项目费用。
工人“第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
(B)获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和支付工人的雇主去年。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他们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加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三十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民政部门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终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的诞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和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员工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不参与雇主社会保险的兼职员工以及适用于其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的数量。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的,而不是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雇主预扣,用人单位应当告知我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细节。
任何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不参与雇主社会保险的兼职员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第61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充分和及时收集社会保险,并支付保费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62条用人单位未向海关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应按照单位支付的最后一个月支付确定的金额的110%应支付的金额,付款单位重新提交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补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询问他们的存款账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分配社会保险的决定,书面通知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分配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小于其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延期付款协议。
雇主失败,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及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拍卖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费财产,的款项从拍卖弥补社会保险。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64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覆盖面,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账。
社会保险基金预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向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65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平衡。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小于。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整体水平预算按照第66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社会保险计划。
第67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68条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第69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保安全,保值增值的投资业务。
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违法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办公场所的建设和改造,并支付人员费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作其他用途,其他用途的规定。
第7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结余和收益。
第71个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分配,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用于补充社会保障支出,转移的手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增值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公共收入和支出,管理和投资运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行使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章社会保险
第72条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协调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费用,管理社会保险,管理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运行费用应得到保证。
第73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福利。
第74条通过的业务经理,统计,调查数据需要获得社会保险的工作单位和有关个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创建一个文件,完整和准确记录的人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支付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时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的贡献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雇主及其支付,以及个人利益的记录,定期记录单免费送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益。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和支票付款,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

⑵ 云南省级事业单位 离退休公务员丧葬费与抚恤金的标准

2016年云南省企业离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丧葬费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
二、抚恤金
1、离休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2、退休人员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1个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2)264号
一、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 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养老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离休费。

⑶ 云南退休工人死亡家属抚恤金

企业职工死亡后发放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和3个月安葬费。和伤残没关系!

⑷ 云南省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补贴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抚恤金: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云南退休人员死亡抚恤政策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⑸ 云南省退休教师死亡后每个月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退休教师死亡后-次性补助本人一年的工资

⑹ 云南省退休教师死亡有遗嘱抚恤金归配偶子女有份吗

单纯按照遗嘱的说法子女不能分享抚恤金。但老人总归是老人,退休教师的配偶会根据专儿女的表现来分配这笔属钱。其实,死亡的退休教师的本意可能只是让他的配偶有支配权,让她在这件事上有自己的尊严罢了,并没有表达不让子女分享的想法。总之,一切权利在他的遗孀。

⑺ 二零一六年云南离退休职工去世丧葬费怎么算

2016年云南省企业离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丧葬费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
二、抚恤金
1、离休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2、退休人员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1个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2)264号
一、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 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养老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离休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劳社发[2005]23号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于2005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

⑻ 云南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可查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

⑼ 云南2017年领取社保的企业退休职工死后有哪些补助

丧葬费第37条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⑽ 云南军队离退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明文规定是什么标准如何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计算 希望你满意!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2-27 09:54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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