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回本养老金:
1、无正当答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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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电力系统退休人员退休补助10月份为什么停发
系统退休的工作和人补贴,十月份为什么停发?他暂时没有钱,所以听发现过一阵再给你发
⑶ 福建省劳社厅为什么要停发服刑过的退休人员工资口头通知!!
两会刚开完两会说了要持续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现在竟然有这种通知是版违反国家政权策的既然违法行为你可以直接向福建省政府法制办举报让省政府法制办纠正省社劳厅的违法行为维护两会尊严和你的合法权益你要说清楚口头通知是怎么回事??
⑷ 是否停止发放退休后生活补贴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r\n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r\n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r\n(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r\n(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r\n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r\n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r\n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r\n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r\n(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r\n(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r\n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r\n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r\n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r\n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⑸ 为什么职工退休金停发了
养老金不可能停发的,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专工资,和属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个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什么会欠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第一、事抄业单位也没有生袭活补贴费啊。
第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上早就有的规定,也就是说,退休后并不属于企业人员,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给任何福利是关心,不给也不违法。
第三、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农发行有你所说的这个文件。
⑺ 东北电网为什么停发退休人员年金工资
你们退休了还给工资吗,这么好,怎么报名?
⑻ 单位停发一部分退休补贴,还有一部分人可以得补贴,这个合理吗
应该是不合理,应该是根据法律法规统一发放退休补贴,一视同仁,不分等级,公正公平对待才对。
⑼ 企业停发退休死亡职工配偶的生活补助是否合法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千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高于现行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尺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枝 (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的一律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