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退休文件
首先,从事放射性物质类工作属于对人体有害类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详细请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② 放射性专业退休年限
触放射线人员,是可以办理55周岁提前退休的,劳动者要向单位申请,由单位的人事经办人员去办理。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规定
(一)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需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将其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公示报告及退休申请,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目前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要求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退休扩展阅读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③ 劳动法有关接触放射线人员的退休年龄
触放射线人员,是可以办理55周岁提前退休的,劳动者要向单位申请,由单位的人事经办人员去办理。法律依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二、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三、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
四、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3)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退休扩展阅读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资料来源:网络: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④ 放射工作人员到可以退休年龄,该怎样去申请提前退休
一、 办理病退(职)的基本条件:
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回人员符合因病、非答因工致残的,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
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
3、工龄15年以上。
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办理病退(职)的基本待遇:
1、基本养老金根据有关文件计算后,没有最低标准。
2、病退(职)人员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计算方式不再改变,也不再重新计算。
3、病退和退职的区别:目前的计算方法相同,以后调整待遇时不同。
三、办理病退(职)应提供的材料:
1、病志(加盖病案室公章)。
2、诊断书。
3、相关影象资料(CT、X光片、彩超等)。
四、办理病退、退职的程序:
1、带好所需材料到劳动代理病退窗口填写申请表并盖章。
2、每年3月1日—4月20日、8月1日—9月20日为劳动代理办理时间,每年的4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将病退(职)鉴定材料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3、参加鉴定时带150元鉴定费。
4、鉴定合格后将鉴定通知单返回到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病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⑤ 关于在医院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的退休年龄问题。
1、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2、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规定
(一)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需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将其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公示报告及退休申请,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目前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要求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以上是否准确,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详细咨询。
⑥ 地质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退休年令多少
医院、地质队、工厂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下面资料供参考: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⑦ 关于医学放射工作多少年可以退休
1、1956年劳动部(来65)中自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2、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规定
(一)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需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将其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公示报告及退休申请,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目前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要求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⑧ 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医务人员退休规定
我只知道一年的工龄算一年半,但这也是各医院根据自己情况来实施,我们医院就没有实施
⑨ 请问医院放射线科室人员规定是55周岁退休吗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 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 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 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 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 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一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九条 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六章 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ν,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3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第二十二条 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七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第二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委、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⑩ 从事放射性职业的工作人员退休政策
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吧,如果你在外企上班可能会待遇好点,一般给你做到差不多40岁你就可以退休了,而且福利不错错,有很多假期,奖金也很客观,养老福利也有一定的资金,但是如果你在一些小厂或者私人企业从事这个工作的话,肯定是没什么保障的了,无论怎么说,身体才是最重要的,现在国内很多小企业等你干了一两年就不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