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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4 01:35:33

㈠ 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怎么办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返聘合同。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1)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若干规定扩展阅读: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㈡ 关于提前退休年龄的若干好处

呵呵,这个问题嘛,还是社会和谐点比较好
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扩大版消费
有助于发展与老权人有关产业

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内容是:1)探索养老金的筹集方式;2)探索个人帐户政策的调整;3)探索建立省一级的调剂制度;4)探索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计发结构的调整;5)探索调整政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结构;6)探索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的规范化、制度化;7)加大养老保险非公有制经济覆盖的力度;8)发展企业年金问题。

企业年金发展比较慢,在香港还可以,在中国嘛,就,所以要围绕再就业以及老年产业展开

㈢ 退休人员退休后再工作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3)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若干规定扩展阅读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政策

1、离退休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这类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及生活补助费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收入

职工退休后,按原则不能再入职工作,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工作,即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就应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税按3%缴纳,李先生退休后再入职,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000元,则应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

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所得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分,按照适用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①、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离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㈣ 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去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曾指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去年底,有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透露,他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制定离任国家领导人礼仪规定,明确退休官员待遇”的提案已经得到答复。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函中称,正在对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进行修订,党和国家领导人生活待遇规定也正在研究修订。
对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决定》中的内容,在“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中央提出“六个不准”,包括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待遇也要明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中透露,对配备专车、专职秘书等与职级密切相关的特殊待遇,应继续严格限定领导干部范围,至于住房、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与工作生活保障密切相关的待遇可以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但对提高幅度应有严格限制。
同时,对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哪些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哪些待遇不应当继续保留,也要进行明确规范。此外,要适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专项清理,违规多占超配的将一律清退。

㈤ 我己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没买够15年,公司可不可以继续买公司不买为不违法。

可以继续买,但是公司完全可以以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关系,所以这种情况对你是不利的。一般聪明的单位这时候都会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还想要你的话他们会按聘用制处理,这样就无需再为你缴纳社保。你想继续缴纳社保的话就只能自己全额承担。除非你属于技术型人才,单位离不开你,你才有和单位讨价还价的本钱,否则都要交社保,人家还不如另外请个年轻的。所以单位提出来的话就没办法,你只能自己以个人名义继续缴纳。

㈥ 社保缴多少年可以退休

十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6)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若干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㈦ 如何办理个人退休手续

一、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员工企业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办理。

1、用人单位持职工已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分中心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2、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3、将审批后的《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

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个人社保退休手续:

1、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于每月1-15日(机关事业单位)、1-20日(企业单位)到社保局二楼养老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审核通过的退休人员,社保局将会在受理的次月15日前,将有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到退休人员所开设的农行养老金存折(卡),退休人员凭存折(卡)到农行各网点领取。

3、办理退休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劳动合同;《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及缴费清单(在三楼服务大厅打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3张1寸免冠相片。

注: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3个月内,可自带身份证和一张1寸免冠相片到市社保局一楼社会化服务窗口办理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7)山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若干规定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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