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税职工福利费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能否列支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中,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中没有明确列明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各地税务部门掌握的口径也应有差别,具体应咨询你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会得到准确的意见。
㈡ 工程公开招标项目 公示期过后 招标人发现一个评委综合评分表内对一家公司的评分合计与分计相差1分 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回的项目,招标人应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间受到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委托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或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外重新进行评标结果公示。
公示期间之外受到投诉的,评标结果自动生效,不接受任何人的质疑和投诉。
㈢ 退休职工告单位福利费纠纷案由怎么写
福利待遇不是国家规定必须支付的。这类案件一是法院不一定会受理,二是单位不违法。
㈣ 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
总体评分办法可以相同,但细节还是应该有区别的。物业管理和食堂餐饮两个标段的细节标准肯定不完全一样。
㈤ 2018年新规中对退休人员有福利的有哪些
㈥ 关于 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的倾向性
可以要求2010年以来具有类似业绩且已经竣工(竣工日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 不可以要求投标截止之日前一年完成),如果现在招标的项目造价不到20万,要求20万的合同业绩也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