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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

发布时间:2021-01-22 21:23:0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认

不能认定为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回动法规,在为单位提供劳答务过程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由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退休人员在工作时间受伤算工伤吗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3.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退休返聘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内人单位聘容用的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用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4.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退,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扩展阅读

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和自己受损害提事实就可,而无须证明雇主是否对原告的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专在为单位属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由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6.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时受伤如何处理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生事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办理。
按相关法律规定,退内休人员不再属容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
据此,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其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杨帆推荐

7. 退休后工作期间受伤能享受工伤吗

俗话说得好:“退休再干等于高干”,在我们身边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岁或回60岁退休之后选择了答继续发挥余热,返聘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不过,他们一旦工作中发生意外,能否算“工伤”,该怎样获得经济补偿呢?

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8. 企业用退休人员工作时受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应该赔偿多少钱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内劳动关系,再容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9. 退休人员打工受伤怎么办

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就算退休再去打工,在工作中受伤,也是可以按工专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属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10. 退休后再工作受伤 算不算工伤

退休后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从事聘用版活动受伤权,不是工伤,按人身损害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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