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黑龙江退休全残补助金1996年规定
我国没有退休全残补助金的规定。
我国职工退休,没有全残补助金的规定,1996年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发[1995]74号)和黑龙江省劳动厅《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黑劳发[1995]21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黑龙江省劳动厅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
黑劳发[1995]216号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本办法实施3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1.职工退休时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换算比例再乘以视缴费年限。换算比例为2.3%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测算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本省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换算比例(2.3%)×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实施后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增发比例在0.8%至1.8%之间。具体增发比例由各地测算后报当地政府审批。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原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贰』 哈尔滨市关于45周岁领养老金国家补助的相关规定
哈尔滨市45周岁领取的是社保补贴,而不是养老金补贴,以年社保补贴为例。
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单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而45周岁领取养老金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补贴。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省拨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对2018年底享受补贴未到期人员和应享受补贴未发放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执行到期满。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但是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2)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规定补贴扩展阅读: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以及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叁』 退休员工企业补贴标准
退休职工企业补贴发放规定和标准
不同的地区退休职工企业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都是不同的。所以你需要参照你所在地的标准来进行考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而言当职工退休之后,公司都会发放一定的补贴,这个是公司方面决定的和社会保险是分开的,当职工达到了退休年龄的时候养老金也会每一个月进行发放,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肆』 谁有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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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找到《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回施细答则》,你看看牡丹江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将获得社保补贴的文件是否对你有帮助?《牡丹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规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按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60%发给社会保险补贴(我市市区“4050”人员200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1735.2元/年,医疗保险按9%缴费比例780元/年计算,每人每年合计补贴1509.12元;医疗保险按5%缴费比例433元/年计算,每人每年合计补助1300.12元)。其他符合条件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社会保险补贴(2006年每人每年补贴260.28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参考资料:黑龙江省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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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关于黑龙江省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最新补贴办法
您好,您好,依据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次一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陆』 黑龙江省社保发放标准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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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柒』 黑龙江省对企业退休工人工龄工资的规定
各省都没有这样规定。如果是指每年调整退休金,的工龄工资这个随时可变,去年与前年不一样,于今年和可能又不一样,这个东西没有形成机制,随时都可以变。
『捌』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
哈尔滨日报讯(记者 刘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提高调整幅度,同时在普惠原则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兼顾各个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调整办法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月增加142元;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增加11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5元,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4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每月再增加30元。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每月4615元和3530元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每月再调整450元,副高最高每月再调整350元。
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5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再增加80元。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编辑:李国红)
『玖』 黑龙江省企业务职工退休后一生无子女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
现在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专全国各省、自治属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每个人都有社保及养老保险,如到老年没有子女可在社区养老院或居家养老。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终身无子女者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规定。
2、《条例》调整的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为,不调整不生育的行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随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并不鼓励不生育的行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国家不予以奖励。
3、这个规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毕竟,在走过最为严格的控制人口数量的阶段之后,国家还是倡导有计划和条件的生育,而不鼓励甚至是奖励不生育。
4、新《条例》施行后,对2002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年龄退休且领取《终身无子女证》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发给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则不再执行发给100%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