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江西省規定)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按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10个月。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87号
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贰』 请问江西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抚恤金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按生前最专后一个月基本属养老金10个月。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87号
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叁』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大概是多少
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等。
『肆』 江西省南昌市社保职工死后有几个月补
按照《南昌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待遇及丧葬费标准》,由于2016年政策通知未出版台故继续沿用2012年度的说明,2012年度南权昌市人均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145元,在丧抚费上调前预领抚恤费的退休人员家属即日起可再领取1450元抚恤费。
目前南昌市丧抚费由丧葬费与抚恤费两块构成。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为5000元;抚恤费为上一年度南昌市人均基本养老金乘以10个月为标准发放。2012年度南昌市人均基本养老金相比2011年每月增加145元,达到每月1472元。因此,2013年度丧抚费为5000元 (1472元X10个月)=19720元。
在今年1月至8月死亡后,按照2011年度标准预领抚恤费的退休人员家属,可于今年11月30日前到子固路10号市社保处退管科办理抚恤费领取手续。
『伍』 请问南昌的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和死亡后的生活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用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抚恤金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资的25~50%掌握发给,当被供养者死亡或已达到自立年龄、失去受供养的条件即停止支付抚恤金。
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死亡的丧葬费,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职、退休、离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
(5)南昌市退休职工正常死亡赔偿标准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