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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的大病互助金怎么扣

发布时间:2021-01-20 08: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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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费是多少

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者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扶助,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66元。
4、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在不变更交纳互助费标准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已患有所属种类的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交纳互助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二、在互助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在三年的互助期内,不论患同一类疾病多次发病还是患有不同类疾病只能领取一次休养康复互助金。
患病后病情反复发作断续休养的,不累计计算休养时间。
3、因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3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首次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11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㈤ 同一个保障期内已经申领过重大疾病互助金,还能申报什么

同一个保障期内已经申领过重大疾病互助金,在浙江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还可申报一般住院补助。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待遇: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5)退休职工的大病互助金怎么扣扩展阅读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申领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一般住院补助金的申领:

(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一般住院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记录);

(3)被保障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2)项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2、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

(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住院大病历、出院小结(记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

(3)首次确诊检验、检查、诊断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等);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2)、(3)项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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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加入相互宝后得重病怎么申请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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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工会互助金和职工重疾险可以同时赔偿吗

大病互助医疗抄基金是社保范畴里的袭,是针对发生某些重大疾病,社保的一个医疗报销方案。先花费后报销,并且很多是不能保的。 重大疾病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个险种,只要疾病发生,就可以领取保金,用以治病。以平安保险的重疾险为例,保金最高可以达到90万,救治费用是足够了,还可以保障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此而下降。 所以说,建议是在社保之外再购买一款重疾险,平 安这款一年只要200不到,买个安心是很值得的。

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是什么怎么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重大疾病是什么

你是什么地方的呀?现提供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供你参考!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 施 办 法(第四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总工会、各管理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直属基层工会及外地住张单位工会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代办点应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2、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
第十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资料和打印报表;
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
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受理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五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2%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二十条 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疗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且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范围,根据自付数额分段计算,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上述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救)助金申领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艾滋病;
10、红斑狼疮;
11、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
1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
附加病种:
13、特定慢性病和一般性疾病。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
1、患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
(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2、患病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3%。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5%。
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自负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
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
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
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
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总工会主席复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6、由市总支付互助金的,审批程序按照市总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动无补(救)助责任:
1、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一次住院跨越两个互助期且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受跨期影响。且补助时限可追溯到上一期起始日,起始日之前的费用不予补助;不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只对上一互助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患病职工的补助力度,使互助金的使用更加灵活,惠及更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可根据当期互助金使用情况,报市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酌情开展以下活动:
1、对持有当年《特困职工家庭优待证》,患慢性病且长期依靠药物控制的特困职工,酌情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2、对部分患重大疾病职工经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追加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3、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救助病房,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职工采取医疗帮扶手段对其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同时享受河北省总工会当年提供的“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每年互助补助期为365天,补助期前30天为互助金缴费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㈩ 请问上海总工委退休大病互助金开始交了吗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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