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青岛市养老金领取的时候到底怎么算每个月可以领多少呢
养老金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假如你退休时上一年度平度平均工资依旧是3000,社平工资依旧是1000,30年中都没变化,变化的话计算方法会非常复杂,只能通过计算机。
基础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个人账户划入额是缴费基数*8%
职工的平均指数是指自1994年起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假如你的工资指数=你的缴费基数/社平工资=3K/1K=3
个人账户总额是每月缴费基数划入8%,每年会划入一个月的社平工资。
个人账户总额=3000*8%*30+30*(1000+1000)/2=37200
这样:
基础养老金=(1000+3000)/2*3*30%=1800
个人账户养老金=37200/139=267.6
你的退休金总额=1800+267.6=2067.6
当然,你的个人工资在不断变化,同时社平工资也在不断变化。另外,国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将来可能对工作时间比较早的老人有优惠的。就是按照现在的标准算,你的什么都不变的情况下,退休时就是这么多钱的。
个人建议,可以以这个数位基准,乘以每年的工资增长额,大概就是你的下一年度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❷ 青岛市怎样计算社保退休金
按当年青岛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计算,也就每月二、三百元。
❸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多少个月的抚恤金工资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与民政局无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青岛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 总 工 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 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460
❹ 青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附:
对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协调企业解决,也可以要求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分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4)青岛职工退休金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规定的假期,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
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❺ 青岛社保退休金是多少
你好,解答如下:
社保缴费满15年后,退休后养老
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版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权。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考虑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多,退休后拿得多。
2、基础养老金:
A、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水平不一,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社保局。
B、本人缴费指数:个人月工资/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C、缴费年限:“15年”和“30年”差别巨大。
乍一看有点晕,我们来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能领的钱有这么多: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
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由于每个地方的平均工资有所不同,所以缴费相同,可能出现领取养老金的金额不同!
❻ 到青岛,之后的退休金按哪个城市的标准领取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少涉及到两个参保地,因此当他们达专到退休年龄且累计属缴费满15年时,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呢?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1.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分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❼ 青岛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什么标准领取丧葬费
青岛市退休人员死亡的,享有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为上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职工申领死亡待遇,应当向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火化证;
3、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继承人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或者社区证明;
5、申请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以及社区证明;
6、款项拟转入银行卡复印件。
(7)青岛职工退休金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丧葬费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❽ 2011年青岛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的退休工资怎么计算的计算公式是什么2012年又是怎么样计算的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青岛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10月1日)实施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办法如下: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说明:平均指数:是指缴费期间你实际缴费的工资基数与当年市社平工资的比值,每交满一年就可取得一个指数,如果你缴费N年,最终的平均指数N年的加权平均值。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8 204 56 164 64 109
41 230 49 199 57 158 65 101
42 226 50 195 58 152 66 93
43 223 51 190 59 145 67 84
44 220 52 185 60 139 68 75
45 216 53 180 61 132 69 65
46 212 54 175 62 125 70 56
47 208 55 170 63 117 追问请问高级技工退休有何待遇? 回答2011年度
(根据鲁人社发[2011]4号、鲁人社发[2011]5号文件等)
一、调整范围:于2010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11年1月
三、调整标准: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A 普遍调整,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
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据网友提供调整系数为: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日照、莱芜、临沂、省直1、0,威海0、99,枣庄0、94,泰安0、92,滨州0、91,淄博0、88,德州、聊城、菏泽0、85)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5%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1999年底以前退休的正高260元、副高220元,2000年初以后退休的正高70元,副高50元。
②1949年初至9月底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200元,1949年10月初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4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9年底之前出生的130元
于1930年出生的210元
于1931年至1934年出生的80元
于1935年出生的110元
于1936年至1939年出生的60元
于1940年出生的150元
⑤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情况增加50元(据网络报道)。
C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指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退休职工,他们不按上述的A、B的规定办理]:
1937年7月6日及此前参加革命工作的900元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800元
1945年9月2日到1948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700元
另据网络报道: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在2010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2011年再提高12、5%左右,平均调整幅度为187、5元。山东省此次企业退休职工约有250万人增加基本养老金(J市有企业退休职工12.56万人,人均增加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