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下岗以后的待遇一样吗
现在已经没有区别了,是一样的。
【固定工制度】(Permanent Employment System)指劳动者被企业录用后,如果不犯有严重错误,则劳动关系一直保持到退休的用工制度。
1956年公私合营以后,逐步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固定工制度。
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取代了固定工制度。
【合同工】(Contract Worker)指企事业大包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从事短期和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没有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的区别,员工被单位辞退后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贰』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什么政策
热心网友
2019-03-12
下岗职工最新消息:最新政策规定
一、解决大龄下岗职工现实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三、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政策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③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③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叁』 我77年9月参加工作(全民固定工)07年7月47周岁下岗成为自由职业者听说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是55周岁
自由职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
3、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实际缴费满5年。
『肆』 我是一九八零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到二零一零年下岗断交现以到退休可拿多少退休金
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 目前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专加工作的,还有属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因为,目前不知道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和你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所以无法准确计算出你退休以后的养老金金额。
『伍』 99年下岗的全民固定工,补缴养老保险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费缴纳从来就没有任何优惠政策一说。
『陆』 发改委对改制企业职工有何规定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柒』 青岛市现在办不办4045如果办的话,有什么手续
青岛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制度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作用是什么?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免费就业服务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那些人员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198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失业人员;
2.199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最后一次失业登记为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4.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又明确下列人员也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一户两代失业人员;
3.夫妻双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那些人员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 按青政发[1993]31号和青政办发[2004]45号文件办理退养安置人员;以及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3. 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四)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有求职要求而未实现就业的失业、“协保”、“低保”人员,持《失业证》、《协保证》、低保证明,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属发证范围的,发给《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由个人填写。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2.2002年9月30日以后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并已收回《失业证》的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等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属发证范围的,发给《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由个人填写。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五)《再就业优惠证》如何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遗失不补。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应按照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告知的时间参加年检。
3.为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租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要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如何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后,应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经复核审查后,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自谋职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可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扶持金、税费减免及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1.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范围和标准?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可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2)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3)对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未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一次性领取1600元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作为一次性扶持金支付其本人。
2.如何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可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到失业人员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及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经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发放。
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应享受哪些免税的优惠政策?
凡是在2005年底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实现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借《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直接向所在区的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4.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应享受哪些免费的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具体免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纪人管理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5)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治安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6)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7)房产部门收取的抵押权、典权登记费。
(8)劳动部门收取的用工信息发布费、职业中介书面信息咨询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人才市场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询费。其中,劳动力市场收取的职业中介书面信息咨询费、人才市场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询费针对所有下岗失业人员。
(9)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10)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副本工本费、《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11)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12)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
(13)体育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4)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5)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
(16)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项目。
5.什么是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1)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需提报的材料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的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人以上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申请人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再续贷一次,期限一年。
(3)贷款利息: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执行标准。
(4)财政贴息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需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上报财政,申请贴息。
(5)什么是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街道或社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政策
1.那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凡市内四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和失业现役军人配偶(不含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扶持金的失业人员),在各类集贸、商贸、农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2.摊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含已享受各类促进就业政策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按年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申办摊位补贴应准备提报哪些材料?
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应向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其中“低保家庭”人员应同时提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应同时提报《结婚证》及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证明;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临时经营执照》
(3)从业人员与市场管理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
(4)租赁费缴纳凭证。
『捌』 原国企正式职工(全民固定工),01年下岗后缴了社保,医保却没缴,这种情况全国有2,3千多万人怎么办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如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