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内江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的抚恤金和安葬费是多少
《劳动保险条例来实施细则修正源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现各地已调整),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㈡ 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土葬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根据成都社保条例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内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容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成都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包括抚恤金及丧葬费,具体标准如下:
1、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4个月的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8个月的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
㈢ 四川省自贡市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安葬费怎样领取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
㈣ 四川泸州退休教师死亡因为土葬能领抚恤金吗
一般抄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袭部 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㈤ 父亲是退休公务员,地处四川省巴中市,现因病死亡,实行土葬,一次性抚恤金有多少
一般的抚恤金应该是两年的工资吧。看看单位还有什么特殊的说法,退休公务回员没啥,答要是离休待遇能高点。 你们那里现在难道还能土葬?这也不符合国家要求啊,农村里就算土葬也是烧了之后吧骨灰盒放进棺木里面。
㈥ 四川省公务员死后安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规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四川公务员死后丧葬费发放6个月、抚恤金发放24个月。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30个月工资或退休费。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㈦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安葬费和抚恤金怎么算的
丧葬费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抚恤金为本人基本养老金20个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 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㈧ 四川行政事业单位死亡安葬费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
川劳社办[2002]121号
关于回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答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我省现行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制定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上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未纳入省级统筹项目的各种补贴,下同)的10个月。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上月的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
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㈨ 四川省抚恤金,丧葬费补偿标准
四川省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
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第一条执行,病故者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和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总计约为64个月,是企业职工的5.33倍。
(9)四川退休职工如果是土葬如何办理手续扩展阅读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