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7年山东省企业退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到70岁的年龄段发放标准一样吗
你好:
可参考:
1 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2 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A、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B、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107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3 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向高龄人员倾斜)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一、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㈡ 山东省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补贴领多少
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2)山东企业退休春节有补贴吗扩展阅读:
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
2、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3、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
㈢ 山东省机关退休人员有高令补贴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内整水容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山东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㈣ 临近春节2020年山东省临沂市企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提前二天发
临近春节2020年山东省临沂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提前两天发放?我觉得企业领导应该对内一年来辛辛苦苦容的工人们和员工们提前两天发工资是有可能的因为他们知道把钱发到员工的手中他们能高高兴兴提前一天去买一些年货反正早晚都得放不如赶个早所以领导有这个意图就提前两天发工资让员工每也放心过一个高高兴兴的春节
㈤ 山东聊城企业退休人员70岁以上的有补贴吗2
山东省聊城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岁的人员,实行倾斜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
2016年9月8日
㈥ 山东省滨州市二0二o年春节退休人员能在过春节前发放退休金吗
如果2020年元月份退休的话,工资应该在二月份发放时,是不可以提前发放退休工资的。
㈦ 山东省退休职工一次性独生子女补助什么时候退休可以领取
我今年7月份退休,独生子女费怎么领?能一次性领吗?
㈧ 山东退休职工的高龄补贴是怎 样规定的年70周岁能拿高龄补贴吗
是高龄补贴、还是到龄补贴?两者是绝然不同性质的东西。按你说的高龄补贴,是各地方政府的惠民政策,也有地方政府财政买单,大多地区都是80岁以上才有高龄补贴。
㈨ 山东省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涨多少
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7年山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能涨多少?好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这意味着,山东省550余万退休人员今年又将喜迎养老金上调。
㈩ 山东省省直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中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和改个性补贴是哪些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