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河北省干部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河北省干部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17 22:36:51

㈠ 河北省老干部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规定

老干部局无权出台抚恤金的规定。
现行抚恤金规定是民政部制定的。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㈡ 河北省关于村干部正职退休待遇的规定 的链接发给我。谢谢了。

这个直接去相关部门问吧 网络上在政府工作的可能不少 但是碰巧跟你一个地内方 又知道村书记退休待遇的容可能就不多了 还是去相关部门问比较清楚 而且不同地区的待遇都不一样的 发达地区的正职跟不发达地区的正职可能差一倍都不止

㈢ 河北省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采集系统所属单位怎么修改

如果是想改信息的话那必须得到社保局去来网上也是干不了的网上不可能改信息的也不同意你感兴趣如果你真该闭嘴得到社保局签字

㈣ 河北省离休老干部优待证怎么办理

河北省老干部优待证办理。
我请您应该带好您的身份证,老干部证明文件,离休证等到当地民政局老干部科去办理。
他们会接待您的。

㈤ 河北省关于村干部正职退休待遇的规定

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也不属于国家干部,,,村委会也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内府机关,国家也没有容村干部退休政策,因此,只能是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现在很多村镇,村干部到年龄退休,都是拿的补贴,村里农民承担,

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下属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共设23个内设机构,现列举如下: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㈦ 河北离休干部医保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妥善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2004〕1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老工人是指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人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保手续,其医疗待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照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市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不含中省属单位),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由市财政年初一次性拨付市医保中心。中断参保的单位,必须继续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疗保险,保证其医疗待遇不变。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个人账户用完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13种慢性病标准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仍享受慢性病定额补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规定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年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个人账户结余的,应先冲抵个人自付部分,冲抵后不足部分仍按规定报销,冲抵后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归己。
四、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由市医保中心注入个人账户,住院发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参照市直政策审核后报销。
五、建国前老工人就医购药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超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管理、就医购药方式、结算报销范围、医疗管理等按市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国前老工人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建国前老工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已参加市区医保的中、省属企业,可参照市属建国前老工人医疗待遇标准,解决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费报销问题;市财政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严格规范经办程序,为建国前老工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建国前老工人就医管理,堵塞医疗费开支的漏洞,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七、市属建国前老工人所在单位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名单及其职工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八、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㈧ 河北省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发放文件是什么

参考一下唐山市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唐山市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迟轿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困祥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码尺肆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㈨ 2019河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上调文件是怎样的

网页链接

节选来: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自70周年。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组通字[2019]10号)文件精神,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

经研究,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华革会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阅读全文

与河北省干部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老年人能吃维e胶囊么 浏览:260
福建省企业退休金调整 浏览:79
工银养老什么时候可以赎回 浏览:120
怎么说服父母买车提高预算 浏览:687
今年大连退休工资调整 浏览:409
高中生父母应该看哪些心理学书 浏览:366
老人在48楼为什么不坐电梯 浏览:704
老人喉咙猛痛怎么办 浏览:161
安徽省农村养老互助式 浏览:549
养生衣怎么改装 浏览:451
参军体检想知道哪些不合格 浏览:947
有关九九重阳节的歌曲 浏览:166
篱笆网女性退休金 浏览:151
2017青岛退休金上调 浏览:844
长寿薄脆 浏览:749
早市老人多卖什么 浏览:234
怎么做父母的棉袄 浏览:468
廊坊市哪个医院体检快 浏览:679
养老保险是哪个地方管的 浏览:362
中老年人跳舞应该注意事项 浏览: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