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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未退休死亡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7 22:34:04

Ⅰ 国家现在对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退休就死亡的,这方面有什么政策没有

具体条文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袭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Ⅱ 已参保未退休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其丧葬费是社保局还是企业支付标准是多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回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答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退休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待遇规定,养老保险费已经省级统筹,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Ⅲ 如果未到退休年龄就死亡,请问如何退保

退保程序:

1、当事人亲属或其所在单位向养老保险一股提出退保申请;

2、养老保险股经办人员接收申请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

3、受理后,材料齐备,当日即可办理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所以,已经交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退还个人交的那一部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3)参保职工未退休死亡怎样处理扩展阅读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

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Ⅳ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吗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参考链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Ⅳ 参保职工二十三年前未退休死亡有赔偿吗

二十三年前未退休死亡到现在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了,所以你追不到赔偿了。

Ⅵ 个人所交社保如果没到退休年龄死了怎么办

一、个人参保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果当事人去世(不论退休前后),则其个人账户余额由继承人全额继承(注意个人账户余额只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金额的40%),符合当地政策要求的话,由社保机构同时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6)参保职工未退休死亡怎样处理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发放到已故离退休人员现有工商银行的个人储蓄帐户,即原先的退休工资卡。所以,原先在工商银行的退休工资卡需妥善保管。

以上内容可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科电话咨询。

政策依据:

1、“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

2、“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Ⅶ 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后的继承金额如何计算

  1. 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按本回人缴费工资答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存储额只限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 关于个人社保账户里个人缴费总额信息可以去当地社保办进行查询。

Ⅷ 关于社保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去世,都有什么先关规定

可以领取自己缴纳部分的养老及丧葬费等一次性补贴

Ⅸ 未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社保局能有一些什么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丧葬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

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9)参保职工未退休死亡怎样处理扩展阅读:

在职职工死亡社保的退缴注意事项

一、职工死亡社保退保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保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流动窗口参保人员提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社区公章)

2、火化证复印件一份

3、流动窗口参保人员须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继承人工商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一份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死亡社保退保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

核准(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决定

三、职工死亡社保退保注意事项

1.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2.收费标准:免费

3.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Ⅹ 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保未到退休死亡的养老金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内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容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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