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医院,有编制的人和无编制的人在退休时有什么区别
我们总是羡慕体制内的工作,因为体制内的工作退休后的工资要比一般企业要多得多,那么在医疗行业是不是也是这样,有编制的和无编制的,退休后有哪些不同呢?
所以没有编制的想和有编制的退休待遇一样,那是不可能的,至少目前我觉得很难拉平。虽然现在公立医院取消事业编制的呼声愈演愈烈,但是真是实行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② 退休医务人员,在家私立医院辞职后,可否在其他私立医院工作
可以的。只要你有行医资格,退休后你可以去任何一家医院工作。
③ 请问国家事业单位退休医务人员可以开诊所吗高手请指点一下
国家公职医院退休后能开诊所吗?
④ 原来在企业医院,48岁到事业单位工作55岁退休退休金该
按照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退休,原来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计算缴费年限,
⑤ 退休职工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办理
1、参保人持有效医疗保险就医凭证、有效身份证明、《门诊病历》、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材料并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改点。
3、参保人现场填写《参保人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其变更后的门诊选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取回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加盖业务章的《门诊病历》。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 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⑥ 医院退休医生工资是多少
不管你是什么职称,都要遵守法定退休时间,干部女55岁,男60岁,工人女50岁,男60岁,对于高版级职称的也有特殊规定权,单位确实需要,如正在进行科研任务,再就是当地需要!可以推迟5年退休.退休金是根据现在拿的基本工资来核算.35(含35)年以上工龄拿基本工资的90%,30(含30)-34年工龄拿基本工资的85%,25(含25)-29年工龄拿基本工资的80%,20(含20岁)-24年工龄拿基本工资的75%,20年以下工龄拿基本工资的70%.
退休工人涨工资越涨月少,请看:
2007年7月开始增加工资196元=105元普调+31元工龄调+70岁以上的60元。
本次调整后每月退休金=660.52+196=856.52元。
调整前退休工资/全国平均退休工资=660.52/714*100%=92.51%,
本次调整后退休工资/全国平均退休工资=856.52/963*100%=88.94元,
⑦ 请问医院的退休医生属于哪个科室管理啊打办公室的电话竟然名字都不知道。是已经退休有15年左右的医生
找医院人事科啊。
⑧ 企业退休老人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各地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也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的。以上海市为例,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相关标准、比例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8)企业医院退休医务人员扩展阅读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账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账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⑨ 请问:我爸爸是国营企业99年退休的、在职是一直是厂里医生,也有医师职称的、为什么退休不能和医院等同
主要是看你档案晋级算什么进的,如果是工厂的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退。如果不是工厂,单独的医院。还是企业呢,就跟工厂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