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看望退休职工慰问品有哪些
大米 花生油 红包
Ⅱ 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购礼品慰问提前退休职工入什么科目工会看望生病或职工家属去世给的现金入什么科目
一、“工会购礼品慰问提前退休职工,工会看望生病或职工家属去世给的现金”计入“维权支出”科目比较合适。
二、在“维权支出”科目下有一个明细科目“送温暖费”核算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工会慰问提前退休职工,以及看望生病或职工家属去世给现金都可以视作“向职工送温暖”。
三、发生维权支出时,
借:维权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四、职工生病,支付看望的费用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慰问退休职工可以购什么物品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Ⅲ 请问党支部慰问单位退休老同志所购买的水果等物,可以走党费报销吗
这事需要咨询党支部吗?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掏钱,属于组织行为由其他经费解决,党费不能随便动用,也不能用于报销。
Ⅳ 退休职工 慰问品
分到一点点鱼,肉,再没什么了,最多再来点鸡蛋,除了那两个节日外再没有了,我们山东是这样
Ⅳ 慰问退休职工拿什么物质较好
慰问退休职工拿职工所需的生活用品就可以了
Ⅵ 工会可以向退休职工发放慰问品吗
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工会章程》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章程明确规定,离退休后仍然是工会会员,因此,也应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相应的待遇。
Ⅶ 慰问退休人员物资款应列什么科目
1、如题所述,企业行政方慰问退休人员的开支,一般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者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核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该开支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3、目前各地在执行上不尽一致,例如,《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的第15个问题解答如下: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能在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作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文件的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综合以上,应结合当地财税机关颁发的具体文件规定再作判断;
5、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Ⅷ 事业单位,国企慰问退休职工购买烟酒合适么
不合适,慰问退休职工,一般都是生活用品,烟酒不一定人人逗适合,有人不烟不酒,慰问了也没有意义,慰问,一般都是米面粮油,慰问金之类,不建议烟酒。
Ⅸ 机关是否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
机关是可以对离退休职工发放慰问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确实的理由,如下发的文件内或上报上级主管单容位获批后。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