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事业单位干部,年底即将退休,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吗
可以参加年度考核的。
1、因为本年度你都是在岗人员,有关部门的解释很权威也很正确回;
2、年度考核工答作应该是市里统一给出时间段,而你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时间本身就是在这段时间内自己给定的,既可以24日操作,也可以22日前操作,本身就不具备法定性。
所以,你是可以参加的。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完全可以向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等单位反映。
祝你好运。
『贰』 事业单位7月退休有年终目标考核奖吗
为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各地每年都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续聘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从当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文件中还规定由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经费由事业单位自筹。 具体是否设置目标考核奖、如何发放,各地自行确定,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叁』 公务员全年发十三个月工资包括退休人员
“是的,来按规定这份钱源称为年终一次性奖励,只能是公务员年终考核获得称职及其以上等次的人才能得到,而且一般都是只发工资的前两项,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有些地区发全额工资,且不扣公积金和保险,具体地区情况各有不同,有一些财力弱的地区都不发这项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一般称为“年底双薪”,无论考核结果如何,都会发放;而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的一般称为“年终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初退休,当年的年度考核如何确定等次
年初办理完退休手续了,就属于离退休人员,年度考核主要针对的是在职人员,当年工作满6个月的所在单位予以年度考核,仅供参考。
『伍』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参加年度考核吗
退休了就不用参加在职的考核,当然本年度还是可以参加的。
比如你今年10月份退休,今年考核还是可以参加的,明年绝对不需要。
『陆』 2019年度退休职工要参加本年度考核吗
2019年度退休职工不需要参加本年度的考核,谢谢!
『柒』 事业单位当年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本年度第十三月工资有什么依据吗
事业单位当年退休职工是可以享受本年度第十三月工资的。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即“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都退休了,也不参加考核,没有考核结果,自然不会有第13个月工资,这是政策规定。
二、以上说的是公务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严格意义上来说,事业单位从2006年工资套改后,就没有了第13个月工资这一说(2006年前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一样都有),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地方还在发,所以大多数地方的工作人员这几年一直在领第13个月工资(你提问的地区就在发)。
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说在2013年1月份发工资时(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主管单位—所在单位,这样转一圈才能完成,如果工资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那么可以省去后两步),最终的工资发放部门没有接到变更工资的通知,那工资发放部门不知道此人已退休,就按在职人员对待,再发一次第13个月工资。如果在2013年1月发工资以前,已经领了退休工资,那么以上的话,就是政策解释了。
『捌』 我是一名教师任教三十一年,因病请假二年,无参加年终考核,今年退休时,人事部门,处以降级降资外罚,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希望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祝您早日解决,有帮助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