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规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1)河北企业教师退休补贴标准2015扩展阅读:
申报材料:离退休人员:
1、离退休人员档案;
2、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遗属本人身份证、户口及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遗属抚恤金审核表》;
6、生前最后一次调资花名册。
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
2、市社保局审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承办人具体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确认后签字;
4、报处长核准后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及遗属抚恤金
Ⅱ 河北省2015年企业办理15年退休工资是多少
河北今日资讯今日晚间播出2012年企退职工涨工资最低百分之十以上,
Ⅲ 2015年河北省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这是河北省连续第11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今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普调的办法和标准是: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Ⅳ 河北企业退休工资的发放标准
退休养老金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搜索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Ⅳ 河北省2019国企新增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解决了吗
河北省2019年国企新增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现在已经解决了
Ⅵ 河北省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根据情况而定。
养老金计算如下:
1、养老金=基册喊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弯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3、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州闹野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4、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Ⅶ 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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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63832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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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
Ⅷ 河北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烤火费发放标准文件
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15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14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算。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Ⅸ 河北省退休教师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
各市、抄州劳动保障局袭、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近年来,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的离休人员平衡了基本离休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党和国家对离休人员“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单位标准执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丧葬补助费1500元,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2、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月基本离休金。
二、经费渠道:
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一次性抚恤金仍由企业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从2002年元月起执行。 你可以参考一下
Ⅹ 2019年11月河北省退休后教师每月工资应是多少
根据职称,工龄,退休前工资等计算。由社保部门给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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