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组织离退休干部外出旅游
老年人出去旅游,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建议有条件最好带一名医护人员陪同,回至于如何组织,当然是答单位领导人征求相关退休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决定,一般风景秀丽,不建议爬山之类的风景区,最好在当地知名的旅游公司的指导下安排旅游计划。。。
㈡ 退休人员外出打工所得收入怎么交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来务总局《关于源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㈢ 退休人员外出打工所得收入怎么交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他的退休工资)。
税率内表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容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为2000元(2008年3月1日以前为1600元)
㈣ 被告欠原告钱,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外出躲藏拒不还钱。被告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这个钱能执行吗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抄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退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
㈤ 武威市离退休人员近期可以外出探亲吗
不可以,因为我还得以前,刚刚控制住,近期还是不要出去为好,等彻底消灭了病毒,世态真的平稳了,再出去吧!
㈥ 离退休职工党员外出时间在好久可以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
离退休职工党员在外地,
如果超过半年,就必须要把党组织关系,
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的。
㈦ 组织离退休人员外出有制度规定吗
不能出国!一般活动到单位党委备案!
㈧ 退休人员外出飞机票能优惠吗
飞机票价格由航空公司确定如何优惠,与是否退休没有任何关系。
㈨ 该怎么说服老年人外出旅游,退休人员,所以也可以有这个条件,我们说全程我们两个晚辈负责,虽然我现在
你好我看到的提问……我被你感动了!你说的很好很正确,人就要有一个感恩的心,你想版在他们还能权走动的时候,带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很好。我想说不是他们不想去、而是给你考虑的太多太多、年龄已算是寿星了,你们认为在这炎炎夏日带他们走出去,合适吗?他们一天能坚持几个小时陪你一起看一起玩、你们要带出去看看、我建议不要走得太远、就在你们省内散散心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首先你要确定万无一失、最后我给你出一主意、就给他们说,事情已经安排好了、钱也花了,如果不去分文不退,你就说的多一点,让他们认为不去不行就OK啦……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
㈩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需了解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能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对该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二、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可由企业酌情处理。但是依据前述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离退休人员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仍应按照工伤处理。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能否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应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五、执行程序中能否划扣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13号]的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六、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应否视为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15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的规定,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和医疗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可视为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