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税职工福利费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能否列支职工福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中,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中没有明确列明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各地税务部门掌握的口径也应有差别,具体应咨询你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会得到准确的意见。
『贰』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应享受企业哪些福利待遇
一般国企当个人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时是按个人工资为基数缴费的,而大多数私企是全部按社保的最低基数给员工缴费的,这样老板可少缴社会统筹费用,所以国企平时缴纳的社保金多些,国企职工退休后的工资相对要高些。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叁』 企业退休了除养老金外,还有别的补贴和福利吗
现如今的退休人员,不光会有养老金,还会有其他的一些经济收入,但是该发的肯定会给发,只是通过其他的形式发放,而且会比较少。一般来讲,企业人员退休之后就和企业没有关系了,当然有的企业也是会给老员工一些补贴。
对于退休人员来讲,他的福利待遇是非常少的,肯定没有在职期间所拿到的福利待遇多。毕竟在职人员能够给企业或者单位带来效益,所以基本上逢年过节都会有相应的福利发放,但是退休人员就没有这样的待遇了!
『肆』 我是北京市退休工人,我有高级技师认证,请问如何办理退休后高技津贴福利
你可参看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改革办公室,北京好似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及有关纪律规定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
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
(十五)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十七)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资金情况,2003年先发放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和退出标准租私房承租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
(二十)机关事业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3、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4、计算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年度需求量,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三),将汇总表和住房普查已完成的证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住房补贴需求量(含电子版文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市、区(县)财政部门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表,并根据全市、区(县)各单位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和单位售房款的情况分年度安排解决资金,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二十二)单位有售房款的,先用售房款发放本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申请财政补助。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核准的住房补贴金额,按财政与单位经费缴拨关系,分别拨付到一级预算单位。
(二十三)企业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十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原单位已撤消,由其上级单位核发。
六、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有关纪律规定
(二十五)单位应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划入个人帐户,按规定支取。
(二十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8号)的要求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和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二十七)各单位要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对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补贴数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十八)各单位要如实上报职工住房状况、计算补贴额度,不得瞒报售房收入、虚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以及新职工人数等取得住房补贴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市、区(县)房改(房管)、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别对同级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严肃认真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三十)对1999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三十一)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按《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执行,其中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的计发按本通知规定的机关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三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远郊区县对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基准补贴额测算后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三年九月八日
『伍』 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在新会计制度下该如何处理
你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版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权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贵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同企业的其他员工工资、福利费核算一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如满意请采纳!
『陆』 企业职工退休后,原单位是否必须继续为其发放补贴或福利
如果企业为职工都办理了社保,职工退休后,退休金等由社保机构发放。原单位不需继续为其发放补贴或福利。但退休职工毕竟为企业做过贡献,如果企业有能力,为其发放一些补贴或福利也是企业精神和文化的体现。
『柒』 退休工人的福利问题
这个是有文件的..给你点资料看看吧..
关于对离退休干部统管问题的研究
随着离休干部整体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和重病高发期,退休干部队伍的日益扩大,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老干部工作如何把握方向,突出重点,如何搞好离退休干部统管的问题,是必须认真研究和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统管的重点要管好离休干部
从1978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78]组通字40号)下发到现在,老干部工作有近30年的不平凡历程。3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千方百计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广大离休干部亲身感受到了党和人民的尊敬、关怀和厚爱。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30年的老干部工作,那就是:可歌可泣,可圈可点。我们已经有了30年的努力,30年的感情投入,如今在广大离休干部真正进入晚年,体弱多病,需要更好地照顾的时候,我们绝不能有半点犹豫和懈怠。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仍然是老干部工作的主攻方向,重中之重。这必须成为我们的共识,必须投入主要的精力。
要全面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让他们身心健康、安度晚年、颐养天年、益寿延年,要做的工作很多很多,但最紧要的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对离休金、医药费的督查力度。要确保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而且离休金的领取要方便,医药费的管理要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报销要及时,手续要简便。对行动不便或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由组织派专人负责。
2、加大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要逐个部门、逐个单位、逐个离休干部地检查、调研,要弄清楚部门是怎么管的,主管领导是谁,单位有没有管理服务机构,谁具体负责,是专职还是兼职。特别是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去向一定要弄清楚,到底是部门管,还是原单位管,或者是社区管,要一个人一个人调查、落实。在检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并进行分类排队,分类指导。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与企事业改革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保证企事业老干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证每一位离休干部都在组织的关怀之中。
3、加大走访力度。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离休干部家里、病床上和离休干部的心坎上。
4、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和直接为离休干部服务的窗口单位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要做到个性化服务、亲情化服务。对在服务当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表彰。
5、设立信访咨询和生活救助热线。离休干部在政策方面的疑惑和生活上的困难可通过热线解决,同时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有服务“110”,做到方便、快捷,务实、高效的服务。
6、建立联络员制度。老干部工作部门布置工作知道找谁,每名联络员知道联系哪些离休干部,每位离休干部知道自己的联络员是谁,联系方式是什么,做到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7、建立特殊困难救助基金,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实行紧急救助。
8、建立养老型医院,把住院和养老合在一起;可以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保健服务;也可以建立家庭病床,送医送药上门。
9、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成立离休干部生活服务中心,对子女不在身边或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进行上门服务。
10、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退休干部要分级管
关于退休干部怎么管的问题,《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4号)是这样规定的:“按照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基本相同,生活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的原则,可把省管、市管退休干部的管理逐步纳入到老干部工作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事实上,一些基层单位早已是离退统管了,在这些单位领导的头脑中,离退休干部都叫老干部。生活待遇按各自政策规定落实,政治待遇做到了“基本相同”,应该说,管得挺好,并且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铁岭市委老干部局近几年组织市级老领导参观考察等活动,已把市级退休老领导邀请来参加。市老干部活动中心有计划地给愿意来参加活动的县级退休干部办理活动证。昌图县、银州区、清河区已把县级退休干部纳入到老干部局管理。西丰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已敞开门让科以上退休干部参加各种活动。铁岭经济开发区从本区实际出发,创造了“三老合一”的新模式。2007年建了一所规模较大的老年活动中心,该中心由区老干部局管理,来参加活动的除离退休干部外,还有区内退休工人。这些有益的探索都为离退统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对退休干部主要管党支部建设、管学习、管活动、管发挥作用
现阶段,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医药费也已纳入社会医保系统管理。因此,对退休干部晚年生活保障问题,有社会保障系统统一负责,有原单位统一照顾,老干部工作部门可以不用管。那么,离退休干部统管后,对退休干部管啥?我认为,主要管党支部建设,管学习,管活动,管发挥作用。
管党支部建设。离休干部平均年龄已经80岁,相当一部分离休干部党员已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了。退休干部党员充实进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又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明确指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政治上尊重和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又召开贯彻中组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工作座谈会。中组部领导在会议讲话中强调:“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切实强化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意识”。可见,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是老干部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退休干部的重要工作内容和重要渠道。
至于管学习、管活动、管发挥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是有经验、有办法的。当前最紧要的工作是:
1、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的支持,扩建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大学,或整合现有资源,创造条件尽力吸收退休干部参加学习和参加各项有益活动。
2、根据退休干部相对年轻,有活力、有知识等特点,可成立文艺、体育、健身等各类协会,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提供场地及必要条件,负责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其余由各协会自行负责,这样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性。
3、加强与社区联系,利用社区资源,把退休干部的政治、文体活动扩大到社区,这既可解决退休干部活动阵地的问题,也可带动整个老年群体的活动。
4、退休干部队伍人才济济,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搭设平台,大力营造实现老有所为的舆论环境,鼓励支持退休干部余热生辉。发挥退休干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老干部工作再创辉煌的新天地。(作者系铁岭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捌』 企业退休职工还可享受那些企业福利
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企业己把关系转入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再发给福利了,但有的企业效益好,领导又关心退休职工,企业工会能组织退休人员进行活动,并能发一点小福利,一般企业是做不到的。
『玖』 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返聘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9)如何处理退休工人原来企业福利扩展阅读: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例: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如下:直接生产人员为3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为500元,办公室人员为600元,销售人员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3000
制造费用500
管理费用600
销售费用1000
『拾』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吗
有谁知道离退休人员还享受工会福利。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专 会员离休属、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10)如何处理退休工人原来企业福利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五项 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