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样的条件符合《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1982]城14号
1982-3-12 民政部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对其中现已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又无依靠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三、所需经费,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省、市、自治区民政、财政厅(局)应迅速将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以及需要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人数和所需经费,于四月十日前报来,以便增拨精简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经费。
Ⅱ 什么是精简退职人员
1,精简人员指为节约财政支出、裁并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及简化行政或工作程序等回而辞退或解雇的工答作人员
2.退职人员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被补偿,进行休养。
Ⅲ 关于62年营口职工下放待遇问题
这是文件
上面说的很详细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救济补助费标准偏低、发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目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放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对1945年9月3目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三)对1949年10月1目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Ⅳ 精简退职人员的介绍
1,精来简人员指为节约财自政支出、裁并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及简化行政或工作程序等而辞退或解雇的工作人员2.退职人员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被补偿,进行休养。
Ⅳ 在61年精兵简政中退职的机关干部能否办理退休
61年国家实行精简下放很多职工,这类职工已经办理退职,是不能办理退休的,但是各地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助,下面是辽宁省的有关文件,不清楚你哪里有没有规定了: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救济补助费标准偏低、发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目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放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对1945年9月3目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三)对1949年10月1目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Ⅵ 精简退职人员医辽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自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Ⅶ 工龄是怎么计算的
有三种办法。
1、连续计算法
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
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
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
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现今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当今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7)精简退职人员不能改办退休扩展阅读: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
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
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
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
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
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
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
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Ⅷ 精简退职老职工漏发三年工资,去世后才发现,可以申请 民政部门补发吗
退休职工去世后,符合本次增加养老金条件的应该在当地完成调整基版本养老金之后予以补发。权
按规定,应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此,符合本次增加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如果于调整基本养老金之前去世的,可在当地完成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之后,按本人调整标准补发其应该增加的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应补发到去世的当月为止。),同时还应该以本次增加的养老金为基数,按当地抚恤金标准(一般是20个月)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差额。
文件依据: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Ⅸ 为什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工资偏低,生活水平又高,叫老人怎么生活
现在普遍的生活水平都是比较低的,根本没有对普通老百姓有什么样的帮助,所以这一些退休今日只能够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