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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减下放退休职工

发布时间:2021-01-12 12:58:01

⑴ 二十实际60年代精减退休人员指的是哪些

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国家为了克服连续3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决定精简下放干部和职工。
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妥善安置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规定 1962年7月16日,国务院 为了在精简工作中,贯彻国家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既定政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的具体规定。
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下同)和他们的家属(妻或夫),不下放农村。个别家在农村而又确系自愿申请回乡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动员,更不能强迫。在这次精简中,已经下放农村的,如非本人自愿,应该调回,由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自愿回乡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给予各项回乡待遇,资金不退,定息照发。一九六二年一月一日以来已经回乡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如果未按上述规定领得回乡待遇的,应该一律补发。
二、对于因企业关闭或被裁并且必须精减下来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不要下放农村;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每个人都有着落。对于其中有技术能力的或者有业务专长的工商业者,应该尽早地转入其他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对于一时确实不能安置的工商业者,在停止工作、等候安置期间,其工资(包括高薪部分)减发办法和口粮供应标准,和职工一视同仁。
三、凡保留下来的企业,一般不要精减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如果个别企业因为工商业者过分集中,原单位对他们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就地通盘调整,妥善安排。
四、对于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其原有的工资(包括高薪部分)不变。 五、对于年老、体弱、多病,合乎退休条件的,或者虽然不具备退休条件,但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请长假,列作编外。
六、对于县和县级以上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不精减,不下放农村。对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须加以调整的,应该安排相应的职务。他们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七、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职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请长假的人员),分别情况,由工商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你可以登陆中国国务院官方网站去查寻所以建国来国务院发布的任何文件】

⑵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国内字几号文件

在当时,这一通知是没有编号的。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 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
(一)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的办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单位开支后,列入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 准发给他们回乡后一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 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
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一部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项待遇的规定,运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各地现在自定的待遇标准如果低于以上规定的,是否改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如果高于以 上规定的,应该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是过去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那些符合这次精减的条件而现在仍是带工资下放农村 的,则应该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改按现定的办法处理。专(市)县所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另作规定。
三、关于回乡后的安置工作
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 向他们讲明,将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认真安排,负责到 底。职工一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即 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 际困难(各地商业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一点)。总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四、关于在精减人员以后应该注意的事情
各地区和较大的企业单位在精减一批人员以后,应该及时地派人到回乡职工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和协助当地解决安置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都必须立即切实加强 本单位内部的定员定额管理、粮食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防止发生人减粮不减、人减钱不减的现象。减少一个人,就必须减少一个人的粮食,减少一个人的工资,严 格做到人、粮、钱三者相符;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粮食和工资。为此,各单位既要有减人的计划,也要有减粮和减钱的计划,同时贯彻实现。减人必须腾出房子,这些 房子应该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因减人而余下的设备、工具,原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关于加强领导
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为了协助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从省、市、自治区直至县(市)各 级党委,都应该成立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且设置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粮食、财政、银行、铁道、交 通、商业等部门,都应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各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共同把从精减、到旅途照顾、到回乡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终地切 实做好。有关地区之间,还必须加强联系,特别是被减的人返回重灾区的时候,更须预先联系协商,作好各种安排,首先是粮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 送。总之,减人的决心必须大,时间必须抓紧,但是工作必须做好,力戒草率。
中 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⑶ 重庆关于60年代精减下放老职工回乡务农,而现这批老职工年岁老了、当年为了响应党的号召被精减下放回乡

我是江苏省的,我们省财政厅出台过《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你可查下你省是否有出台什么政策。

⑷ 什么是精简退职老职工

是指: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内给一次性退容职补助金的职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身份确认依据:一是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在1979年—1981年期间核定的花名册,二是1981年统一登记的原始登记审批表,三是当时下放时主管单位的发放的精减下放证

⑸ 60年代精简下放是根据什么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下同)和他们的家属(妻或夫),不下放农村。个别家在农村而又确系自愿申请回乡的,可以同意,但不要动员,更不能强迫。
2、对于因企业关闭或被裁并且必须精减下来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不要下放农村;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积极地、妥善地予以安置,务使每个人都有着落。对于其中有技术能力的或者有业务专长的工商业者,应该尽早地转入其他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3、凡保留下来的企业,一般不要精减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如果个别企业因为工商业者过分集中,原单位对他们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就地通盘调整,妥善安排。
4、对于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其原有的工资(包括高薪部分)不变。
5、对于年老、体弱、多病,合乎退休条件的,或者虽然不具备退休条件,但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请长假,列作编外。
6、对于县和县级以上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不精减,不下放农村。对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须加以调整的,应该安排相应的职务。他们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律不要降低。
7、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职的、等候安置的、退休的以及请长假的人员),分别情况,由工商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拓展资料: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

⑹ 我是62年山东精减下放人员,现在已经领到救济补助,想问一下现在退职补助是否还会提升一些

除了低保,应该有专向的补助,您可以去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一下。还有一个文件,不知对您有用没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2.341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4篇)
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电报中曾有规定。各地贯彻执行以后,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①(以下简称救济费)。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三、退职老弱职工所领取救济费,除了作为本人生活费(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四、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或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五、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以后,他们原来所领的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还;但对那些退职不久而所领取的退职补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酌情扣还。

六、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

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 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八、上述各项费用,均从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目中开支①。

九、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人民委员会,对已精减退职的职工,尤其是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退职职工,应当切实做好安置工作;要教育基层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要加强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各地还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凡过去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chl_341

⑺ 精减退职老职工现在是否还能办理

一、所有精减退职工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省里文件内规容定的“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且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6个条件。
2、为确保新增对象身份的真实性,经请示省民政厅同意,新增对象须持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外,还必须持有精减下放证或原单位精减下发名单等原始有效的证件或证明,如无原始有效证件证明,视为非精减下放人员。
3、已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再享受此项生活救助。
4、跨省安置对象的救济问题。本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发放了救济费的,不执行这次提标规定;安置在外省,尚未享受救济的新增对象,由原单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当时安置在本省,后由于种种原因迁移到外省,尚未享受救济的新增对象,由第一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5、此前已在原单位办理(享受)生活救济的老职工,不能再转入民政部门办理。
6、新增对象和提标对象的救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各地政策执行不一致,想咨询当地办理政策可以向当地民政局询问。

⑻ 62年国家困难时精简下放职工

1962年7月16日,国务院复

为了在精简制工作中,贯彻国家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既定政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的具体规定。
http://..com/question/84612621.html

⑼ 什么是精减退职老职工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是指: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专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属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身份确认依据:一是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在1979年—1981年期间核定的花名册,二是1981年统一登记的原始登记审批表,三是当时下放时主管单位的发放的精减下放证。
本市单位精减下放的人员如当时有工作而注明暂不定补的,因年老体弱,家境困难,而又无社保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对照政策审核后,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到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按程序办理定补手续。
外省市单位精减回宜兴的,按政策(苏民城字[81]第20号)我市不发生活补助费。建议:可向原单位反映,如原单位不存在或不受理则可向原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反映。
目前我市精减退职老职工共有1785人,其中40%精退老职工130人,六十年代326人,破产企业1329人,定补标准:40%精退老职工每月在435元至615元之间;六十年代精退老职工每月在427元至615元之间;破产企业精退老职工每月在380元至414元之间。

⑽ 62年山东精减下放人员退职补助标准是多少

应该有的吧.退职待遇 是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不符合退休条件下按照规定退职而规定的保险待遇。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办理离休(薪金制的干部办至1948年底)。1978年至1985年,全县有1,697个办理了离休。其中1978年1名,1980年73名。1982年至1985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1,427名,1983年86名,1984年53名,1985年57名。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工资照发;住公房每人发安家费150元,回原籍和农村安家者原每人发安家费300元,建房补助费2,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建房补助费视其单职工或双职工,分别发给3,000元或2,500元;1980年始,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工人;政治待遇不变,生活略微从优。对1937年7月6日、1942年12月30日、1945年9月2日前三个时期入伍的,分别增发二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离休后,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和子女或回原籍往返的车船费;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36元护理费。自1983年7月始,每月发护理费45元。退休:截止1985年,全县办理退休干部3,616人。其中1956年至1978年6月1,241人,1980年1,070人,1981年89人,1982年168人,1983年149人,1984年80人,1985年10人。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住公房者每人发安家费150元,回原籍或到农村安家者,发安家费300元,建房补助费1,000元。自1984年7月2日起,视其单职工或双职工,分别发建房费2,500元或2,000元。工资根据入伍时间按60%或80%发给。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薪金制干部,按工资的80%发给。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退职:1952年至1984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2,667人,其中1955年至1957年231人,1958年至1978年2,436人。其待遇:按入伍时间分别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总额为本人数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自1978年起,退职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数量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最低数为26元,享受公费医疗。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从1983年起,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子女不再顶替。平度县于同年9月9日起执行。为解决部分老干部生活待遇问题,1981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对1957年、1958年整编时系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退职的干部,每月发生活费26元。享受公费医疗。退职时年满50周岁或因病退职有明确记载的,可办退休或离休。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有6人办了离休。1985年4月23日,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联合发出解决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我县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退职的干部,按建国前参加工作或建国后参加工作,每月分别发给20元或15元的生活补助费。
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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