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离休老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是如何给的
企业单位与事来业单位退休人员源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遇为:
①丧葬费:5000元;
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Ⅱ 退休干部死亡抚恤金
干部不论是哪一年退休的,去世后在政策上相同。 一般发个月退休金的抚恤金,3个月退休金的丧葬费。 子女未满18周岁的可以发定期补助费。 离休干部离休前享受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应在省报发消息。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
Ⅲ 退休老干部的死亡抚恤金
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回2004年10月答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自己结合实际情况算算吧,一般单位都不会就这个钱打折扣,一是出于同情,二是贪这个钱,怕你老公半夜找他算账
Ⅳ 离休干部死亡后抚恤金最新标准是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4)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作用扩展阅读: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Ⅳ 离退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应该由哪些人享受
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内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容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民发2007【64】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发基数。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
你奶奶可以按月享受遗属补助,具体标准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Ⅵ 关于退休老干部死后丧葬费抚恤金是多少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6)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作用扩展阅读: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Ⅶ 关于离休老干部死亡抚恤金问题
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版亡,一次性抚恤权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民发2007【64】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发基数。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
你奶奶可以按月享受遗属补助,具体标准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Ⅷ 离休老干部死亡抚恤金问题
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属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民发2007【64】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发基数。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
你奶奶可以按月享受遗属补助,具体标准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Ⅸ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2、抚恤金一般是二十个月的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此文件中没有提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依然执行2007年下发的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Ⅹ 关于离休干部病故的抚恤金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冀劳【1998】65号文件于1998年9月底实施以前,企业发生的1—4级伤残人员中,部分已按离退休处理并纳入了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类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按照当时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对企业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作了调整。为使我省1998年9月底以前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1-4级伤残离退休人员与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在执行政策上保持一致,现就已纳入统筹的企业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998年9月底以前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1-4级因工伤残退休
人员,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改按本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992年底以前因工伤残的,计发基数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档案标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计发基数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计发基数的30%鳏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的标准发给。
二、 2003年底以前已经死亡的1-4级因工伤残离退休人员,其有关待遇已
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改变,其中其供养亲属已按原规定按月计发的抚恤金,从2004年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对工伤同类人员的抚恤金标准调整办法执行。
三、1998年9月底以前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人员中,属于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有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以及资金渠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冀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标准为:丧葬补助金400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基本离休金;按月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冀人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保定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156元。)
对于下列人员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0%:
1、 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 经组织确认因工牺牲、死亡遗属;
3、 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