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问题
对国家对离休干部遗属待遇如下: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1)财政局离退休人员经费扩展阅读: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贰』 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财政局离退休人员经费扩展阅读:
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底数、所有农村低保在保对象、近一年来曾提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
县区民政部门将按月收集、整理当地查处的典型案例。对于已经查处的农村低保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案件,我市将汇总通报曝光。
通过公布救助投诉举报电话等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建立台账,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此外,制定公布了低保工作“十不准、十严禁、七必须”规定,并通过建立健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等措施,持续加强农村低保长效治理。
十不准
1、不准超期办理审批;
2、不准对申请群众推诿、刁难;
3、不准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不准利用低保化解其他矛盾;
5、不准平均或再次分配低保金;
6、不准低保金抵扣其他费用;
7、不准利用低保搭车收费;
8、不准给低保对象附加公益活动之外条件;
9、不准按比例或平摊低保名额;
10、不准泄露低保人员个人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