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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1 01:12:28

①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1)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② 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包括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③ 中石化给退休职工发生活补贴有依据吗

中石化是央企,所有的福利待遇和工资发放都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给退休职工发生活补贴是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额及其收益全部归员工个人所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在本人离职时,按照员工在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
中石化退休员工每月领的养老保险包括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外商独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所有权益:

(一) 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员工,不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益。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权益归入企业帐户。
(二)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部分所有权益。其中: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6年的,享有50%的所有权益;
工作年限满6年不满7年的,享有60%的所有权益;
工作年限满7年不满8年的,享有70%的所有权益;
工作年限满8年不满9年的,享有80%的所有权益;
工作年限满9年不满10年的,享有90%的所有权益。
未归属员工个人的所有权益归入企业帐户。
(三)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权益。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调动的,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个人帐户资金全额划转。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集团公司其他企业就业且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额及其收益全额转移,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按照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转移。

④ 企业退休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可否给予补贴

职工退休之后,和企业不再发生任何关系,也不属于单位职工,单位没有义务给予解决困难问题,符合低保的,可以申请低保。单位给予解决的,是单位的人性化,并不是法定必须解决的。

⑤ 企业退休工人去世后,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补贴吗

企业退休工人去世后,国家没有规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补贴,但是有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关于给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⑥ 关于向市区“事改企”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操作口径

关于北京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 第一、赔偿项目:
1、丧葬费: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北京现行的2011年最低工资为1160元/月,也就是说救济金分别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第二、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⑦ 退休人员归社区管理后,企业的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由谁来发放

退休人员归社区管理。我就要听从社区的安排。生活补贴,取暖补贴也有社会。统一发放

⑧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问题

首先,要说明一下,不是个人认为怎样就能怎样,这个要看文件规定,不是谁想发多少发多少,想什么时候执行就什么时候执行。
其次,地方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是有文件规定的,其执行时间和执行标准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实际情况决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一般地方人社局会将文件下发到每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财务会根据文件来制表,然后报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再拨款发放。
宁波市的规定: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 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2004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均按本人离退休时实际担任(或聘任)的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见 附表一至四)。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 次发放的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的经费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也不得自行发放其他津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3、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4、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 0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表 1: 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l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l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职务 市长及相当职务 910 940 980 1020 1060 110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局长及相当职务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处长及相当职务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附 表 2: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1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1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职务 二级 二档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职员 一档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三档及以上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三级 二档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职员 一档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四级职员及以下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教授及相当职务 660 690 730 770 810 8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00 530 570 610 650 690 讲师及以下 380 410 450 490 530 570 附 表 3: 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l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市长及相当职务 680 704 728 752 784 816 848 88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局长及相当职务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处长及相当职务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科员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办事员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技师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高级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级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级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退职人员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注: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工人可 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附 表 4: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1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二级职员 二档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档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三级职员 三档及以上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二档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一档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四级职员 二档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一档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五级职员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六级职员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教授及相当职务 480 504 528 552 584 616 648 68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352 376 400 424 456 488 520 552 讲师(技师及相当职务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助级及相当职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技术员及相当职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高级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级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级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工人 退职人员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注: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四级职员(一档)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工人可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审批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姓名 性 出生 工作时 身份 离退休时 人员类 离退休 离退休时连 生活补贴 备 号 别 年月 间 职务 别 时间 续工龄 费标准 注 注:人员分类按离休、退休、退职填报。

⑨ 现在是2015年8月,请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可不可以发放生活补贴了,如果可以有没有相关的发放标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 ,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
(四)发放生活补贴的连续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年限。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以当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补贴。
(五)退休职工退休费加此项生活补贴之和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孤独一人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按五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六十元发给。
(六)退休职工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加按本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退职费低于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发给。
三、上述生活补贴,从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按月与退休费一并发给。
四、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同样发给洗理费。
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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