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1)离退休干部在企业兼职文件扩展阅读: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贰』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文号和原文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中组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 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调任企业负责人,必须辞去党政领导职务。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兼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兼职人员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共同把这次清理工作做好。
各级党委对清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进行处理。发现有利用兼职进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请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按此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清理工作,于2004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是否适用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答复意见: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如何认定哪些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范围。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3、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复意见:《通知》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也包括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
4、《通知》是否适用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
答复意见: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5、在企业兼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兼职,还是仅指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复意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此前,经批准兼任境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中管干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6、 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是否应当清理?
答复意见: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党委领导,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门负责。
8、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是否适用《通知》答复意见: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适用《通知》。
9、社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已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适用《通知》,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清理。没有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该社团的职能研究确定。
10、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继续兼职的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是指中组部,还是指省委组织部?
答复意见: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确需继续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关。
11、 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12、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具有行政职能的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在清理范围。
13、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答复意见: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中组部备案。
14、文件中规定的“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应当如何具体掌握?
答复意见:经选举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经选举担任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
15、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顾问,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的,应当进行清理。
16、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如出版集团、大剧院、宾馆、接待场所等有经济收入的机构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17、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答复意见: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的企业。
18、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答复意见: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19、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兼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兼职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其兼职行为不在清理范围。
2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附件二: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1、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鉴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是国家全额拔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2、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3、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4、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依照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的规定,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暂不在清理范围,但不得从保安服务公司领取薪酬。
5、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以内部接待、服务为主的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可暂缓清。
6、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但不得从这类事业单位中领取薪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继续兼职。
7、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社会团体不是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8、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当进行清理。
9、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是否可以暂缓清理?
答复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叁』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有什么规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做出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3)离退休干部在企业兼职文件扩展阅读:
我们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印发之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要从严掌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从总体上看,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退休领导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特别是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更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肆』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怎么处罚退休后可以吗
根据2013年中组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第42条还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显而易见,无论何种情况,公务员都不得在企业兼职及获取报酬。
兼职,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公务员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怎么处罚:
未辞去公职就在企业兼职还领取报酬,自然违反了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可否兼职:
参照第一百零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是否处分、处罚主要视其情节程度和影响而定。
『伍』 离退休干部在公司任职的问题如何解决
离退休干部在公司任抄职的问题,已经有明确规定,应当属于返聘,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余热,有做顾问。有的发一些补贴,也拿劳务费。
一般情况下,现在没有在公司任职的离休干部,离休干部是建国要求参加工作的人员,现在建国已经70年,至少也是85周岁以上了。
『陆』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 能去企业任职取酬吗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 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对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为了避免原有的职权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因此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为此,中组部在201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同时规定了报批、报备程序,即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外,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柒』 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兼职规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专辖的地区属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捌』 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企业工作有什么规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专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属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玖』 离退休人员可不可以兼职
离职退休人员可以做兼职,但做兼职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版如果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权的,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协商无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拾』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的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10)离退休干部在企业兼职文件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