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退休人员 > 深圳市职工退休基本养老

深圳市职工退休基本养老

发布时间:2021-01-09 19:41:17

A.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很容易搜的啊,全文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在网络搜索本主题]
通吃岛证券网2006-08-30点击次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九十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三百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五十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第四十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账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开设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四十七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五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干扰、妨碍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退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月工资以市政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本条例所称原办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本条例所称新办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第六十条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十一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执行本条例。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B. 深圳社保卡退休金怎么算

养恤金 = 主要业务收入主要业务成本----主要营业税和附加 = 主要业务收入主要业务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主要营业税和额外业务税

1、产品税前利润 = 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评估的销售税和额外评估期间费用

2、产品销售收入 = 国内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3、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与产品销售收入相对应的销售成本。

4、分摊销售税和附加 = 企业主要营业税和额外的 X 份额比率 (按销售情况分摊)

5、评估期间成本 = 企业期间的总成本 x 份额 (根据销售评估) 分摊规模 (%) = 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产品的销售 (包括本产品) x100。


(2)深圳市职工退休基本养老扩展阅读:

养老金效果:

1、 根据公司战略计划确定销售目标和预算

2、根据销售目标和预算制定销售计划和相应的销售策略

3、 根据销售计划和战略配备相关资源 (包括: 建立销售组织和培训销售人员) 等。

4、 分解公司的整体销售目标和预算, 发展销售人员的个人销售5。交换功能表现在利用市场作为场所和中介来实现商品交换活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生产者销售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经营者买卖商品的活动都是通过市场进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退休金

C. 深圳退休养老金涨了多少 养老金计算公式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圳退休职工基本回养老金执行广东省答的统一规定,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之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建立。

D. 深圳社保要交多少年才能领退休工资

深圳领退休工资的社保缴费时间为15年和10年两种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关于缴费年限条件的相关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4)深圳市职工退休基本养老扩展阅读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关于年龄条件的相关规定:

1、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

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具体工种目录按国家规定执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

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010号文)执行。

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

4、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5、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高级专家延迟离休退休的,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批准的本人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年龄。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文件办理。

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年龄条件时不区分城乡户籍。

E. 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F. 深圳市个人养老账户有75000元交社保314个月退休金可以领多少

无法计算当事来人退休可以领取自多少基本养老金。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涉及当事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诸多因素,没有具体数据,是无法计算退回休时可以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答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G. 请问外地户口在深圳买满15年职工三档社保,退休后可以的深圳拿退休金吗如果可以,请问每月能领多少

可以。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少涉及到两个参保版地,因此当他们达到退休权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呢?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1.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分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H. 2017年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多少钱

参保抄人符合下列条件之袭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I. 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7年深圳养老金计算方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规定: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017年深圳养老金计算方法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阅读全文

与深圳市职工退休基本养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秀孝顺的赞同结尾 浏览:128
给90岁的老人按摩 浏览:955
现阶段有什么养老金保险 浏览:50
社保养老金交多少一年 浏览:986
中国现在最长寿的寿星在哪里 浏览:712
老人脚趾骨折多久能走路 浏览:33
基本养老待遇差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949
老年人卧床酸痛用什么药 浏览:802
老年痴呆的人数 浏览:44
重庆长寿旅游攻略 浏览:811
染色体检查多久出结果试管婴儿 浏览:929
蚌埠电力公司退休能拿多少养老金 浏览:684
乐清养老金 浏览:837
重阳节知识竞赛的策划方案 浏览:181
体检科又叫什么科室 浏览:722
我的长寿花夏天怎么不长 浏览:236
80岁老公爱爱 浏览:200
儿子和父母一起生活不和怎么办 浏览:679
孝敬父母从我做起的作文600 浏览:904
老年人发困 浏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