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7年退休工资规定
当前,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回金构成:
1、基础答养老金 = 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B. 退休工资新规定有哪些
当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各年度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C. 国发(2005)38号文件就是对正常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计算方法明确规定,为什么社保不按此文件操作
因为各地的缴费方式不统一,算法也不一样,如果仓促通过,对大部分地区不公平。你的明白。
D. 社保与企业串通一起,暗箱操作,将退休工人的基础养老金不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计算,而是按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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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晋人社厅发 2014年38号关于调整和规范退休
网上自己找一下。
F. 国发办【1987】38号文件具体内容
国办发[1987]38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
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
几 点 意 见 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
几年来,各地举办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应该看到,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青少年犯罪现象,工读学校这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就是必要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办好工读学校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切实抓好。
接到本通知后,《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国发[1981]60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
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学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缺少的。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教育部门应该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举办和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现就办好工读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办学指导思想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要逐步创造条件,把这类学校办成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学校。
工读学校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教育、挽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并掌握一定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社会主义公民。
工读学校要坚持“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指导思想,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能歧视、厌弃他们。
二、 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
工读学校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每个教职工都负有教育学生的责任。
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和理想、前途、人生观教育。认真贯彻学生守则,帮助学生明辨是非,认识并改正错误,树立上进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成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用的人。
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深入了解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特点,做艰苦、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要热情关怀,严格要求,启发诱导,耐心教育。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表扬和鼓励先进。防止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坦白交代了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宽或免予处理;揭发检举了坏人坏事,应当给予鼓励和保护。
要根据工读学生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把思想品德教育寓于各项集体活动之中,逐步建立起有正确舆论、良好作风和共同奋斗目标的集体。
要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工读学校的学生应当集中食宿,集中管理。对学生要提出严格的要求,组织学生过有纪律的生活。要区别学生的不同情况,分层次地进行管理教育。对极少数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继续犯罪的学生,应当依法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工读学校应实行男、女生分别编班或男、女生分别建校。每班配备一至二名得力的班主任。女生班要配备女教师担任班主任。
工读学校应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群众组织,也可以建立共青团组织,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确有转变,具备共青团员条件的学生,应发展为团员。
三、 教学工作
提高工读学校学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也是促使学生明辨是非、转变思想的重要途径。各校要搞好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逐步达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
工读学校主要开设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和职业技术教育等课程,以及生理卫生常识等讲座。其它课程可从实际出发酌情开设。每周授课时数不得少于二十四课时。
思想政治课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文化课根据学生的实际程度制定教学计划和进度,选用普通中学的教材或自编教材和补充教材。语文、数学等主要课程应该达到初中(含初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水平。对于少数文化程度较高的学生,根据其实际文化水平编班上课。要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四、 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
工读学校的思想、文化教育,一定要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办学形式因地因校制宜。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班,也可以办职业技术教育分部,还可以有其它形式。要把工读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地方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
要组织学生定期参加生产劳动,并将生产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要办好校办工厂、农场或服务行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每周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小时,劳动强度要适当。要切实注意安全,对女学生和年幼体弱的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这样有利于学生改造思想,培养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并掌握一门生产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为毕业后就业打下基础。
校办工厂、农场等校办企业勤工俭学的纯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参加劳动期间的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委、经委、财政、税收等部门,帮助工读学校开办并办好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从多方面予以扶植,解决好供、产、销问题。有关工读学校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征税的优惠问题,按现行的税收规定执行。已经办起来的校办工厂、农场等企业各地不得任意收并。
五、 工读学校的招生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生入学须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学校和街道要共同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思想工作。经过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其家长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金。工读学校实行助学金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制订。工读学校招收的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孤儿,原由民政部门供养和发给社会救济费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六、 工读学校学生的出路
凡在学校坚持学习,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文化、职业技术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应当准予结业。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工读学生由原校或所在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初等职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原所在普通中学或工读学校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毕业。
工读学校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或劳动就业,不得歧视他们。学习成绩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职业班毕业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就业的,应当根据所受职业技术教育的程度给予同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要重视工读学校毕业生的安置问题,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他们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符合条件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学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由班主任和学校写出评语,毕业或结业时随同本人转走;其所犯错误的档案材料由原工读学校保存。
七、 教师队伍
工读学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读教育,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读教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工读学校的师资来源。要认真选调具备条件的中学教师、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工读学校工作,并要有计划地配备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作为骨干。对于因道德品质问题不适宜从事工读教育的教师要坚决调离。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心理、政教等专业,应当承担定向培养和培训工读学校师资的任务。各地要有计划地对在职的工读学校教师和干部进行培训,请有经验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专家讲课,并交流办学经验。
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个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团结一致、朝气蓬勃、带领导学生前进的教师队伍。
对工读学校校长、教师和职工(包括公安部门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人员),应当分别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同劳动、财政部门,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发班主任津贴。其它待遇和普通中学一样对待。考虑到工读教育的特点,要切实解决好工读学校教职工的住房、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和就业等问题。教职工的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要考虑工读教育的特点。评模选优时应当有工读学校的名额。对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应当大力表彰,予以奖励。对于从事工读教育年限比较长的优秀教职工,在退休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八、 领导管理
工读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干部分管工读教育,并逐步建立由公安、司法、教育、共青团、妇联、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读学校校长组成的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落实办好工读学校的各项措施。
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地教育部门领导管理,公安部门和共青团要大力协助。教育部门负责调配工读学校的领导班子和教师,领导日常的教育、教学和行政业务。根据需要,公安部门可以选派一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学校的领导工作,并可选派少数公安干警到工读学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调查核实案件,协助进行法制教育等工作。派到工读学校工作的公安干警,其人事、工资关系及原部门各项待遇不变。
凡学生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的工读学校,就按完全中学对待;由于办学条件限制,虽不足百人,但不少于六十人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中发挥了较大作用,确有成绩的,也可按完全中学对待。办学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工读学校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中学对待。
各地教育部门要选派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教学业务和教育规律,并具有一定教育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工读学校的校长。工读学校校长由当地教育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并提请当地教育部门任命。工读学校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要轻易变动。
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工读学校的工作。尤其是共青团、工会、妇联、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共同配合做好家长的工作,搞好校外管理和教育;宣传、文化、经济、财政、劳动、商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九、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工读学校的规模一般不少于一百人,每个教学班以二十五人左右为宜。
工读学校一般设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生产处,负责管理校办工厂、农场和服务行业。要注意精简机构,充实第一线的教学人员。
教师编制可高于普通中学,每个教学班一般不少于四人。职工编制,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确定。
十、 经 费
开办工读学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包括工读学校办职业技术班的开办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教育事业费预算,开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工读学校所需要的特殊教育经费,如工作人员津贴、学生助学金、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以及生活设备方面的必须开支,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
十一、 教育科学研究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教育,是当前中学生思想教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进一步研究工读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规律,总结各地工读学校教育、挽救工作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读学校应当紧密结合教育、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学生的实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同时,建立全国性工读教育研究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读教育的科研活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 安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
G. 今年52岁的人按2015年鄂人社发38号文件交养老保险多少岁可以退休
退休依然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享受退休待遇。
H. 退休后养老金怎么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I. 冀劳社[2007]38号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7〕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活上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劳社部发[2003]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划定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安置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
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7号)文件要求,解决好包括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好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时,对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要单独统计,由企业在今年内务必解决。凡是恶意拖欠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或三无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拖欠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交所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后,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费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按签订缓缴协议的人数,每人省给予所在市县不低于1000元基金补助,年终核算后列入下一年度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
(四)关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问题。对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先期解决部分退役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帮助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一至六级残疾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五)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保的督促其参保。
军队退役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当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3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2007年3月1日后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六)关于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政策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作,互通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的工作。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于8月20日前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今后,民政部门在安置属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上岗或自谋职业一个月内,应将其资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到资料后,要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退役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要求进行排查摸底,并进行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登记逐步建立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册台帐。
(三)加快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基础,是保障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实行动态管理的必要条件。建立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地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J.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谁知道这个文件具体内容,
内容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10)退休人员38号文件扩展阅读: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有:
1、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3、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4、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