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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退休职工慢性病

发布时间:2021-01-07 14:21:08

『壹』 山东潍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能办理慢性病么

可以的,但是要鉴定。你可以参考潍城区的政策:
慢性病范围在原有高血压、糖尿回病的基础上新增16种:恶性肿瘤答放化疗,白血病,脑血管病恢复期(如脑血栓、脑梗塞、脑出血),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心血管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肝硬化,慢性肾炎,癫痫。
每年的慢性病鉴定工作分别于4月份、10月份分2次集中进行,参合农民可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及有关医学证明资料到所辖镇级定点医院汇总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区新农合办统一组织进行鉴定。患有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可选择1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的报销比例为80%,其余16种慢性病的报销比例为70%,每年单病种补偿封顶线为4000元,患多种疾病的累计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0元。

『贰』 潍坊市坊子区办理慢性病卡在什么地方办理

可能是在坊子区心脏病医院,最好是去问问,也有可能会转移到市里

『叁』 潍坊市人民医院慢性病科室开始上班了吗

潍坊市,人民医院慢性病科开始上班了

『肆』 关于潍坊市奎文区城镇医疗保险的报销的特殊情况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4.8万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增加6种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再做调整,主要是“两提高”、“两增加”。
“两提高”,即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起付标准。自2008医疗年度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2万元提高到4.8万元。根据国务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844元)10%左右”的政策要求,自2008医疗年度起,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分别按照上述标准逐次递减100元。
“两增加”,即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起付标准。本着“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尽量向重症高费用病种倾斜”的原则,将多发性硬化、肝豆状核变性、韦格纳氏肉芽肿、结核性胸膜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6个高费用病种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同时,为防止门诊诊疗滥用药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合理快速增长,且适当降低重症高费用病人的医疗负担,在综合测算部分慢性病病种年度总医疗费用,并参考周边城市青岛、淄博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对Ⅰ、Ⅱ型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以及精神病5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设定1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的起付标准。轻症低费用病人1000元以下的门诊费用,可用医保卡个人账户金额支付。考虑到我市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能力有限,且门诊慢性病患者长期以来费用较高的实际,将这5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高于周边城市1.5倍的标准确定:Ⅰ、Ⅱ型糖尿病3000元;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和精神病4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为72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潍坊市自二00一年六月起政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健制度,潍坊市人民医院是全市最大的首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现在承担着市直、奎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保职工的医疗服务。
门诊就医流程:参保人员持个人医疗保险卡来医院门诊就医,根据病情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检查、取药可在门诊一、三、四楼以医保卡结算。
住院就医流程: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门诊医师开据的住院卡片,持本人医保卡、身份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后,入住相关科室;经治疗出院时到住院处办理结算手续;如所在单位按时缴纳了医保费,参保人员只需负担个人自负部分;如结算时所在单位未缴医保费需个人全额结算,待单位缴费后持住院病历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病种:参保人员患下列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可以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
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I、II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儿狼疮;重症肌无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性肺结核;精神病。
二、特殊慢性病个人自付比例
(一)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个人自付10%;
(二)I、II型糖尿病个人自付30%;
(三)其他特殊慢性病个人自付20%。
三、就诊流程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持个人门诊慢性病证到门诊一楼分诊处取专用病历、处方,排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交款结算到门诊五楼慢性病缴款窗口,就诊完毕将病历送交一楼分诊处,换取个人医疗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况:
⑴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⑶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⑷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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