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了企业年金,其该不该计算个税,如何计算个税
年金征税分两种情形,通常只征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分事前征税和事后征税两版种。大部分权的地区采取事前征税制,以方便收税。事前征税是指在单位当期划拨资金时就予以计征;事后征税是指在退休后领取时一次性计税征收。发达国家通常采取事后征税制,我国则因为信息和手段的不完善,通常采取事前制。
Ⅱ 个税改革后,退休人员提取企业年金如何缴纳个税
需要缴税。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相关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每月或者分摊到每月领取的年金,如果超出了参考工资征税标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还对个人领取年金做了其它方面的规定,具体可以通过参考资料链接查看。
拓展资料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Ⅲ 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如何扣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这一规定实际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因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国家此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处理,就必须纳入工资薪金纳税,适用税率肯定要比单独算拿出来按一个月工资纳税要高。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把握:
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所缴纳部分应并入到其当月收入中,企业缴纳部分则应单独适用税率,通常情况下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部分适用税率不同,且不再减除任何费用,即虽然将企业所缴纳年金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但因为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已考虑到其生计扣除费用,在计算企业所缴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除问题,且单独适用税率,这样往往企业所缴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个比工资更低的税率,年金的计算方法特殊之处也在于此。
2、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而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
3、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对于该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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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张某所在的企业在2008年为其建立了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009年12月15日,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企业自查为其补税,则需要按如下方法进行:
张某2008年1月至12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72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2880元,缴纳时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先计算张某2008年月平均工资额:72000/12=6000,6000-2000=4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企业为张某缴纳的2880元应补缴年金个税:(2880×15%-125)=307元。
可以看出,对于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缴费年金部分不能适用新发布的年金计算方法,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企业补缴部分仍为并入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寻找其适用税率,只是在计算方法上企业无需将其细化到每一个月,而是可以将全年工资额平均后找到其适用税率进行补缴。
Ⅳ 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税。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回财税2013103号相关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答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每月或者分摊到每月领取的年金,如果超出了参考工资征税标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还对个人领取年金做了其它方面的规定,具体可以通过参考资料链接查看。
拓展资料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Ⅳ 退休时企业年金83521.78元缴税多少钱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根据通知规定,企回业年金的企业缴费答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税;而上述两项之和超过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则需按照此前规定,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缴税的税率,是现行的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Ⅵ 企业年金退休了提取时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6)退休时企业年金交税计算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Ⅶ 获取一次性企业年金时,需要交税吗,如何计算个税
获取一次性企业年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退休时企业年金交税计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Ⅷ 今年退休企业年金怎么算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8692.34-1951.78-3500)*10%-105=219.056元
企业年金部分企业所得税=486.56*3%=14.5968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9.056+14.5968=233.6528元
你的实发工资=8692.34元-1951.78元-233.65元-114.25元=6664.66元。
要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比例,工资增长率,预期年收益率,个人退休时间,缴费方式等等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