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包含退休工资。
2、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注意】如果企业对待再任职人员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同时满足,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论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养老金扩展阅读: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准予减免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其工薪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离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原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于离退休人员取得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
①、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②、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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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取得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取得原任职单位补发的、属于离退休前的工资(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应将补发工资并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款后,补缴与该月已缴税款的差额。
③ 退休后再就业引响养老金的领取吗
退休以后的工作是自己劳有所得,在就业对社会做贡献,退休后再就业对养老金的领取没有影响
④ 退休职工再就业后单位是否还需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退休职工已经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用人单位返聘之后不需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了。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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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十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租赁、承包或被兼并时,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该单位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⑤ 离退休人员已经领取养老金但又重新与单位签的是劳务合同请问节假日加班加点有
离休重新签合同的,加班应该看你们合同怎么签的。如果没有特别注明,那么加班和平时上班一样,加一天算一天工资,没有翻倍的。
⑥ 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经济困难,拖欠专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调剂力度不强;保险覆盖范围窄,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没有参加统筹,养老保险社会互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基金征缴尚未实现法制化,收缴率不高;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程度低,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基金差额缴拨和委托企业发放的办法;养老保险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必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同时,也要加大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⑦ 辞职后到退休时养老金怎样计算
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缴费年限、缴费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年龄确定,不因当事人是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而不同。职工从用人单位辞职之后,没有在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当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仅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参保人员):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以陕西省为例: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⑧ 退休人员再就业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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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办理好退休了,你再就业或者单位重新返聘,对你的退休养老金一点儿影响都没有。再就业或者返聘,可另拿份工
⑨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时需了解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能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对该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另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二、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可由企业酌情处理。但是依据前述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离退休人员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仍应按照工伤处理。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能否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作为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应列入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五、执行程序中能否划扣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13号]的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六、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应否视为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3年4月15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的规定,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和医疗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离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医疗费而提起的诉讼可视为劳动争议。
⑩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工作)时,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正常情况,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