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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资

发布时间:2021-01-05 12:10:26

『壹』 湖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017年退休金怎样调整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内1400元,省部级副职容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400元。

『贰』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套改吗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徐博、李劲峰)记者15日了解到,2016年养老金上调6.5%左右。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今年按6.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国务院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涨幅、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均放缓。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养老保险赡养负担不断加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基金支撑能力出现下降趋势。养老金调整既要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不宜超过经济、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此次调整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迈出了统筹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第一步,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增强公平性的直接体现。

『叁』 湖北省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怎样调整

国复家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制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5年12月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提高养老金,总体水平为2015年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尽管国家层面的方案已在4月中旬出台,但目前除上海在5月31日公布实施细则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的执行方案尚未明确。湖北省政府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均从2016年1月补发,敬候佳音。

『肆』 我是湖北省2019年2月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当年增加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吗

是不可享受当年增加的5%的退休金,2020年才能享受。

『伍』 事业单位当年度退休人员是否有资格参加一年一档增资

退休人员每年如何调整养老金,需要看当地省人社部门每年下发的调整养老金的文件

『陆』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退休的正厅级增资多少

级别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提高到115元-1166元。基础工资由回现行答的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湖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资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柒』 湖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发放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1、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3、从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4、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6、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7、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异地安置(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经确认才可发放养老金。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本人的当年户籍证明;方可发放其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 调整范围与时间

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2001年9月30日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2、调整养老金的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 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月增加数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及其以上职级的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4)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其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

(6)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7)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3、资金渠道

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没有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的,此次增加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为养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接100%计发);

2、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

3、1993年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4、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5、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6、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7、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8、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10、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11、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2、教(护)龄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的警衔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其他退休费。

13、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年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

15、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

16、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补贴,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

17、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含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4.退职(含闽人福[1984]119号)人员;原标准:18+22,归并标准:40元。

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退职人员;55元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退职人员(含闽人福[1984]119号):110元

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将100%标准中除85元(副厅级及以上干部和教授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余部分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

『捌』 2o|6年机关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增资文件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
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
〔2006〕41号)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玖』 请问四Ill省今年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资的具体政策和涨幅数额如何计算谢谢!

四川还没有出台公布调整方案,没有方案怎样计算?耐心等着吧,最近陆续有8各省公布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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