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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邮政退休职工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1-01-05 11:54:52

❶ 甘肃省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2015丧葬费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内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容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❷ 甘肃省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甘肃退休工人死亡待遇是全国最低省份,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20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执行,

即“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25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甘肃省关于调整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500元。

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2)甘肃邮政退休职工抚恤金扩展阅读

各类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

一、国家机关人员。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公务员。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

职工工伤死亡,即享受工伤死亡的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就享受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不能享受两种待遇。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❸ 邮局老职工死亡补助

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除参照国家相关规章外,具体还有结合地方的回规定。下面浙江答的供参考: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①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②根据浙老干[2006]1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自2004年10月1日执行)。

❹ 邮政局的退休职工去逝后,他的安葬费和补偿金在社保局有怎样的规定是如何补偿

参加职工养老保来险的在职职工去世,源社保机构应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其中,丧葬费是当地统一标准,抚恤金根据当事人去世前的参保时长、缴费基数以及当地规定中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❺ 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发放

参军社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社保的由所在企业发放。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将由原6407元调整为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由原3203元调整为3676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5)甘肃邮政退休职工抚恤金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

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❻ 邮政退休过世抚恤金补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劳动来保障厅关于企业源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标准执行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24号) 一、支付标准: 1、丧葬补助费: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丧葬补助费1500元,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2、一次性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月基本离休金。

❼ 邮政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回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答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各地

❽ 邮政局退休员工死亡有那些补偿

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除参照国家相关规章外,具体还有结合地方的规定。下面浙江的供参考: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①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②根据浙老干[2006]1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自2004年10月1日执行)。

❾ 国企邮政退休人员抚恤金应多少个月

抚恤金发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8]42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❿ 甘肃省退休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赔付标准即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内保险制度由丧容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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