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洛阳退休职工如何领办退休证
你退休,办理退休证,是单位通知你退休,单位帮你办理退休证?不要职工自己去办理!
⑵ 我是女性,今年49岁刚到单位交保险2年,我到什么年领办退休好
养老保险至少要交15年,也就是说62岁才能办理养老退休,不是你想什么时候办就什么时候办。
⑶ 豫发[2005]17号文件 那位达人能帮我找一下全文章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流范围
(一)乡镇2005年9月8日前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但未办理入编手续的各类人员。
(二)在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中落选落聘的原在编在岗人员。
(三)不符合竞争上岗条件,未能参加竞争上岗的原在编在岗人员。
(四)个人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而无工作岗位的人员。
(五)因本次乡镇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接受安排的人员。
二、分流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禁搞假分流。
(二)人员分流工作由原乡镇负责。
(三)严格定编到人,定岗到人,分流到人。
(四)分流人员先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再享受优惠政策。
(五)分流人员根据其分流途径,只能享受一种优惠政策。
(六)分流人员重新竞争上岗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三、分流途径
(一)办理退休。截至2005年12月31日,分流人员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男满55周岁以上,女满50周岁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辞职离岗。鼓励分流人员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然后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国有单位工作。
(三)顺向流动。公务员可自愿到缺编事业单位竞争上岗,事业单位人员可自愿到企业工作。
四、分流政策
分流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党政机关公务员(含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对待。
2.从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出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同级财政部门每月按其本人2005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3.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可视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适当辞职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当于本人5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4.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原工资就近就高套相应的工资档次;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同意,可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
作者: u7777777777777 2006-2-19 21:4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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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乡镇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
(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2.辞职离岗的。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后,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⑴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就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三)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未就业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再就业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执行。
(六)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七)到农村任职。鼓励熟悉农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员经组织推荐,本人自愿,村里同意,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农村任职。乡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各县市区自定。
(八)凡符合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后缺编的事业单位选拔考试,择优上岗。未上岗人员予以分流,同时享受有关分流政策。
(九)内退、编外离岗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享受当时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流人员,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报焦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备案。
五、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委书记是这次乡镇机构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要统筹安排,亲自抓人员分流及安置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乡镇要按照“三定”方案,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方案。
(三)坚持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先竞岗,后分流”,严禁“暗箱操作”。
(四)完备程序。县市区对各乡镇确定的定编定岗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统发工资和人员编制管理台帐。定岗人员和分流人员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令行禁止。分流人员必须离岗,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不能与在职人员混岗,更不能轮流上岗,严禁搞编制混用和轮岗分流。
(六)登记造册。各乡镇对所有分流人员认真进行登记造册。乡镇分流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上报焦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分流人员登记表必须由乡镇党委书记签字、分流人员本人签字、制表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并加盖公章。
(七)加强教育。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中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分流人员排忧解难。对暂时尚未安置的分流人员,单位要相对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八)严肃纪律。对于在机构改革期间不服从组织分配、擅自离岗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借分流人员之机,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在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安排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技术资料、文件、档案不泄密,保证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安排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九)保证时间。人员分流工作于12月20日前完成。
六、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只适用于这次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
(二)本意见由焦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⑷ 请问个人档案中的“档案工资”有什么用途和退休时的退休工资计算有关系吗谢谢!
档案工资对于国企或者实行统一工资制度的企业是有用途的,可以通过参照档案工资,来重新核定新的工资;而这个档案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和退休工资计算无关。
档案工资,实际就和字面的意思一样,如果国家正常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时候,将调整工资后工资档案装入个人档案。
随着党和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深化,档案工资这个名词已经逐渐地退出历史舞台,各个单位基本上在吸收你为正式工作人员之后,一般不会参照档案工资给你发放工资。
而退休工资的计算方式,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外企员工,基本上没法按照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来计算。
主要是看你所在的单位制定的制度,以及你和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里的规定,还有就是你由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数额决定你的退休工资。
(4)退休人员能不能领办企业扩展阅读:
档案工资的情况:
1、国家公务员因工作调动产生的档案工资
如原来在机关工作,每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加起来是5000元,这是在机关工作时的工资。
后来因为工作需要,组织上决定将其调到所属的企业工作,到企业后实行的是企业的工资制度或者是拿年薪制,这样他在机关的工资不再领取,但要存入档案。
如果在企业工作期间,遇到正常工资调整,也要按照原来的级别进行调整并装入个人档案。过几年回到原来的机关或是调到别的机关任职,那工资就是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再加上新任职务进行调整。
2、停薪留职人员
过去因机关精简机构实行人员分流,鼓励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挂职或是领办乡镇企业、创业。
他们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到国家正常的调薪调级,也要给他们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装入个人档案,如他们后来回到机关,档案工资就是他们回来领取工资的依据。
3、人事代理的一种形式
部分人从党政机关离职或辞职后,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所谓人事代理就是帮助管理个人人事档案、办理社保、办理因国家政策正常的调薪调级、职称申报等。
⑸ 养老保险交了十一年了,都是个人交的,现在能退保么能退多少如果还没退休就过世了,能退多少,都需要
1、养来老保险是不能退保自的,根据规定,自2010.01之后,全国范围内非极端情况下(参保人去世、移居海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等)是不能办理社保养老保险的退保销户手续的。
国办发〔2009〕66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基于政策因素和个人利益考虑,你只能继续缴费或者待条件成熟时继续缴费,前后缴费时长、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也可以在具体政策出台后将其转为新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者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新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虽年缴费金额较低,但解释养老金也比较低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去世时,如果其个人账户尚有余额,则余额由继承人全额继承的。届时涉及到了参保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
⑹ 洛阳退休职工如何领办退休证
在单位的退休办问呗
⑺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工资有没有涨的那一天
(一)党政机关公务员(含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办理提前退休的,其工作年限计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按退休人员对待。
2.从乡镇党政机关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员(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退出编制序列,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同级财政部门每月按其本人2005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3.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可视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适当辞职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当于本人5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4.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其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原工资就近就高套相应的工资档次;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同意,可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后被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原渠道负责发放。
2.辞职离岗的。办理减编离岗手续后,有关部门取消其工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
⑴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1995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1995年以来历年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5年12月。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11%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11%,全额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凡自愿辞去公职并与单位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就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比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本人上年1个月月均国家规定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三)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未就业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实现再就业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对分流人员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资金、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分流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执行。
(六)分流人员未就业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低保金,其人事档案交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七)到农村任职。鼓励熟悉农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员经组织推荐,本人自愿,村里同意,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农村任职。乡镇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各县市区自定。
(八)凡符合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条件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乡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后缺编的事业单位选拔考试,择优上岗。未上岗人员予以分流,同时享受有关分流政策。
(九)内退、编外离岗人员,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享受当时的政策。
⑻ 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业,但并非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领域内,则无论其从事的是否为营利性活动,均没有从业的限制。
第二,如果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学术研究活动,或者在非营利性组织中任职从事公益活动,尽管其中有经营性活动,即使从事的活动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也不在限制的范围之内。本条中的营利性组织或营利性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活动。在非营利性组织或公益活动中,也可能有经营性行为,但其收益最后是用为公益事业的,因此不属于营利性的。例如,某慈善团体为了筹集慈善资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投资及经营活动,期间该慈善团体有时会以经营者的形象出现,但由于其将获得的收益仍用于慈善事业,该慈善团体即不属营利性组织。
第三,如何理解“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如何把握“相关”的程度?应当说,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一标准是一个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的标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法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而各个机关的职能、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因此,本法中难以对何谓“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从国外的一些立法例来看,有关的标准也是具有主观色彩的。例如,前述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韩国公务员伦理法均使用了“密切关系”的概念,而何为密切关系,也需要进行解释。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一方面各个机关应当就本机关公务员离职后不得到哪些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哪些活动制定有关的规范,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后,作为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活动的指引。另一方面,公务员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业,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即如拟从业的活动与原来的工作有关,并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怀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事先征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