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按照甘人事〔2002〕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次性退休费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本人获省级以上荣誉对应的提高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确定,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中“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过渡期老办法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的对应标准执行,这样是为了保证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参数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参数相统一;“提高计发比例”是从15%至5%按不同荣誉层次确定,与改革前的政策是一致的;“240个月”是参照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发放月数。对获得两次及以上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退休人员,只能按最高荣誉确定“提高计发比例”,不能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避免重复计发待遇;对同时具备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和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事项的,可以累计计算“提高计发比例”。
2. 湖南省社保退休工资标准2019
领取的时候按退休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比如2019年领取的时候按照2018社平回工资,答2020年领取的时候按照2019年的社平工资,这里的年份不一定是一个自然年的,要按社保年度的,比如2018年7月1号到2019年6月30号是一个社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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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任何改变
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男60岁
现在政府并没有讨论这个问题
关于湖南企业退休养老金标准可以参考下面官方文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4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6.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表1和附表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3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调整汇总情况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
2.《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6日
5. 湖南省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规定
城镇来职工医疗保险,是由单位自和职工共同缴费,按月缴纳。缴费较高,报销的比例也较高,并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不给补贴。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可以不在缴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分年龄段缴纳不同数额的保险费,全部个人承担。国家给予补贴。按年缴费,缴费较低,报销比例较少,不建立个人账户,并且缴纳到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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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明年退休,想了解下湖南省退休金计算方式是怎么算的
职员如果在退休之前,若已经缴纳了社保的,那么,职员退休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领取退休金,不同的地区的领取条件、领取的金额是不同地点。湖南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6)湖南省职工退休规定扩展阅读:
退休金的支付方式
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私人的退休金计划是一项向公司雇员提供退休收入的项目。私人的退休金计划根据其盈利能力、覆盖范围、盈利标准,受到特别的税收待遇。
对于个人来说,退休金计划用未来雇主提供的退休津贴代替了当下的工资收入和个人储蓄。如果这两者(未来的退休金收入和现时的工资储蓄)提供等量的退休金收入并且实施这两种方法放弃现时消费的代价相同,人们不会太关心这两者的差别。
对于公司来说,退休金计划起到了两种基本的作用。第一,退休津贴代替了工资。第二,退休金能够为公司提供一种资金的来源,因为承诺的未来的退休津贴不需要现在就以现金支付。美国免税代码为利用退休金计划融资业务规定了额外的收益。
7. 2014年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
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请参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2004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最新)。
通知参考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附: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参考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8. 湖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湖南2017年养老金暂未公布,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为最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2005年至2013年,湖南已连续9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530元增至约1648元,增幅达200%以上。今年湖南再增10%,实际调整幅度略高于165元,人均养老金超1800元/月。
企业职工是此次退休养老金调增的受益对象。目前,长沙经开区共有企业639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26家,产业工人超过12万人。此次调整对于已退休企业职工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而向上调整增加的趋势,对于企业在职员工,也是积极工作的动力。然而,此次调整对于不同人群区别对待。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省2015年的调待办法,普调仍采用人平定额普调为基础,加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调增。定额普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体现公平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体现长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同时,湖南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对象进行倾斜。2015湖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对年满70至80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人员再增加70元。对湘西自治州全部及桑植、江华、城步、麻阳、新晃、通道六个县等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2015湖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对原工残退休人员实际调增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同时在普调后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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