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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员的辞退

发布时间:2021-01-02 03:08:18

㈠ 辞退已退休人员需要补偿吗

辞退已退休人员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已退休人员的辞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㈡ 退休人员在外找工作,被公司辞退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解除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予具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的人的法定补偿,退休人员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建立的只是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不能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解除没有法定上的补偿与赔偿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㈢ 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有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当事人已退休,并且已领取退休金,其退休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动者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已退休人员的辞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㈣ 辞退已退休人员,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1、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签订劳务合同;
2、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应规定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3、如题所述,该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具体情况再作分析判断,依法操作。

㈤ 辞退已经退休的员工,该怎么操作没有纠纷

返聘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所以只要结清工资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㈥ 辞退已退休员工需付经济补偿吗

可以要求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㈦ 用人单位以到退休年龄已到辞退员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经济补偿是一种赋义务行为,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实施后发现,目前仍存在大量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已丧失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由此带来处理难题。

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看出,后法对前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个有效的补充。

但是,两部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故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㈧ 已经退休又在别的公司工作,辞退后如何经济补偿金

退休人员参加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被辞退不能按照劳动关系规定申请经济补偿金。

㈨ 公司辞退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需要赔偿吗

退休即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获取劳动专报酬权、社属会保障权等权利。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履行完毕了,也就是享受完了法定的“劳动权”。那么再受雇于单位,是反聘性质的雇用关系,而不是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不能建立双重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的相应补偿的政策法律规定,一方面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从用人成本上给予用人单位的制约从客观方面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保障,还有就是为了劳动者失业了再重新就业的过渡期给以生活保障的一定扶持。如果一个人一直在一个单位工作至退休是没有补偿的。
由此可见,楼主所说的是重新建立的是劳务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行为没有获得劳动补偿金的法理支持,单位解除劳务雇佣关系时不给予补偿既不违约也不违法,你的诉讼得不到法理支持。你说胜算有几何?

㈩ 退休人员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退休人员被辞抄退是否有补偿金按聘用合同执行。
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属劳务关系,解聘用工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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