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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

发布时间:2020-12-31 03:57:08

㈠ 当年退休人员全年一次性奖的扣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为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
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发放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㈡ 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精神文明奖可以作为一次性奖金处理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历败兆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肢租

(2)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扩展阅读:

发放精神枯敏文明奖规定如下计算:

一、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二、扣除发放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作相应的扣除。

首先,算出全年的总额除以上班天数得出的平均值。

1、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4、属于工伤的,不扣除。

5、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6、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百分之50。

㈢ 退休人员能享受奖金吗

劳动法到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退休这一年是否会得到年终奖,但按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版养老金相关权制度的规定,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后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办理退休的当月,仍在原单位领取正常的工资。而所谓年终奖,是对一年的绩效考核。公平的绩效考核年终奖,若退休职工是1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则在次月也就是第二年的1月才领取基本养老金,这种情况,应得在岗时全年的年终奖;若是11月及以前退休,则应按月得到年终奖,有几个月算几个月,否则,就显得不公平。

㈣ 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能否按照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能否按照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有限定范围的,发放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不是“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能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㈤ 离退休人员收到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怎么缴个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㈥ 给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是否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资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回批复》(国税函答〔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㈦ 劳动法有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这一年是否会得到年终奖金

没有规定。

目前,年终奖的设立,主要为了奖励并激励员工。法律上(包括最新的劳动法)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发年终奖,单位有自主权。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未有书面约定的,年终奖发放事项由单位自行制定,没有文件规定单位必须要支付年终奖。

若双方有有关“退休这一年年终奖发放方式”的书面协议,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支付规定,劳动者符合享受条件而单位不支付的,员工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双方对支付事项有争议的,可至单位社保缴纳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7)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扩展阅读:

年终奖企业是否可任性发放

《劳动法》的第47条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年终奖发不发、发多少,外界无权干涉。

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那就要依规办事,不能随意克扣、拖欠。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易定红解释,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具体发放情况与薪酬制度有关。比如国企的奖金一般与绩效和岗位级别挂钩,相对比较固定;上市公司薪酬制度完善,奖金发放与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效益好的时候,年终奖自然高。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或创业公司的奖金发放随意性较强,甚至由老板个人意愿决定。

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即便员工离职也应该获得年终奖。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制定了年终奖发放政策,离职员工可与公司协商。“在劳动仲裁与诉讼实践中,检方处理这种情况,会遵循‘对员工不利,规定无效’的原则,公司把离职员工排除在年终奖发放范围之外,损害员工利益,规定对员工无效。”

㈧ 退休后领取的上一年度的奖金还要交税吗

退休后领取的上一年度的奖金,还需要交税。

退休后发放的年终奖需要扣个人所得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㈨ 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奖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职工的返聘工资和奖金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9)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扩展阅读: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㈩ 退休人员节假日额外取得的奖金补贴如何纳税

国家复税务总局《关于离退制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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