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除名职工工龄最新政策
根据《劳办发 [1995]1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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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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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所以国企、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俗称“全劳保单位”),在2011年7月1日前被单位除名的职工,没有犯错或犯罪,其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其权益不得侵犯。只是在被除名之后的缴费年限(称连续工龄或后续工龄),与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没有缴足15年这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要补缴足后,才可有养老保险费的保障。
② 关于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后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对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专工龄计算属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③ 谁知道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职工无正当来理由经常旷工自,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目前很多企业单位据此作出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当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因职工自动离职而克扣应发工资,但可视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大小的情况,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离职为劳动者主动离职,在这个前提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离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单位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立即离职。
四,单位违反了强行性法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
一,二,三的情况下不可以要求补偿金,四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金。
④ 因判刑被除名的人员退休工龄如何计算
因为判刑被开除的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职工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规定,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7]406号
根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4]15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87]101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川司发[1988]13号)的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
最普遍的介绍:界定问题
特点是什么:离职,旷工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劳动合同内法
其它含义:容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旷工10日,界定为离职。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没有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连续旷工10天,除名。【企业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⑥ 劳动法 除名是如何规定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回职,营私舞弊,给答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故意能虚作假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有需要你可以来电或到本所详谈
⑦ 劳动部关于能否给予退休职开除处分的复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专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属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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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能否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不能。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开除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没有缴费专的工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属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8)劳动部关于除名职工退休文件扩展阅读:
缴费年限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退休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扣减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个月按1/12年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不记入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仍以达到退休年龄之月为退休时间,审批的次月支付养老金。
⑨ 我国劳动法关于”被工厂除名”后的职工权利有什么规定
除名必须复给本人送达书面通知,如制果没有送达的话你还有一搏,否则已过时效就没有机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原告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⑩ 劳动部劳办1995104号文件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劳办发[1995]104号
发布日期:1995-4-22
执行日期:1995-4-22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