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意外,雇主责任险可以理赔吗
退休返聘人员都有覆盖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赔申请/出险通知(见附件,填写完毕后左下角盖章);
2、贵司出具的事故报告(说明事故经过、原因,落款后盖章);
3、与伤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由双方签章);
4、医疗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病历资料(原件,若已经原件交至工伤理赔,则需提供盖有工伤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5、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清单(盖章),若超过3500元个税起征点需提供完税证明;
6、陈金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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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 退休返聘个员上班时发生意外事故,考勤怎么处理
通知书没有盖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收回加盖公章。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解聘退休职工。但是,企业法人印信(企业公章),是代表法人的凭信,法人的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解聘通知书(协议书)没有加盖法人印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当追回加盖公章,或者重新出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组部、中宣部、 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3.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需向 单位交纳哪些材料要求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退,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或意外
退休返聘人员遭受职业伤害由单位参照工伤待遇妥善处理,意外受伤单位不担责。内
已经容退休的人员,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的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遭受职业伤害,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规定,7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工厂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退休人员返聘上班发生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条件,由侵权人按人身损害赔偿。没有侵权人或者无法找到侵权人的,单位可以予以适当补助,医疗费用可以在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报销。
5. 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是否属于工伤,在于这个伤是否是因为工作引起的?!
6. 退休人员返聘工作中因病死亡该怎么赔偿
退休职工返聘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约定处理。
退休职工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回资格,答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职工返聘的属于劳务关系,工作中死亡的应当按返聘合同约定处理。
7. 退休返聘人员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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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60岁退休,不过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是按月领取养老金什么的)除了达到退休年龄之外,还得累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如果公司聘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那么就不需要交社保,事实上就算你想交也不可能交进去,因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的账户已经关闭了。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是否给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买商业保险,比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这样对于公司也有好处。不过,既然是商业保险,就无所谓必须了,完全在于公司自己选择。
8. 退休人员返聘后,工作时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吗
应该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由于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再次构建了劳动关系,此时属于用人公司所属的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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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网-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维权措施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
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律师作出了解答。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
9.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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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