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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企业退休人员大病

发布时间:2020-12-27 22:41:51

㈠ 包头市退休职工如何办理大病医保

大病来救助属于救助性的。指发生了大源额医疗用实在是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中患大病的下列人员之一,可申请医疗救助:①农村五保户②农村低保户③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④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特困农村家庭成员。
患有重大疾病种类: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乙型糖尿病等。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为: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医疗诊断书、合作医疗已补偿费用凭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救济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救助对象应在得到合作医疗补偿费用30天内提出申请。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民政局进行审批。

㈡ 包头市民大病保险报销将有什么重大变化

包头晚报消息,日前,《包头市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而在此之前,我市有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这也标志着,我市自2016年7月整合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有了统一的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按照此办法,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个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实施办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盈利率控制在当年筹资额的5%以内,超出部分全部返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居民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我市医疗费用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水平等实际情况,由市人社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超过起付线分段报销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大病单次或多次住院,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对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及时给予报销,报销具体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3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70%报销;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具体为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个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区(旗、县)级、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

而参保人员患大病未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治疗的,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20%报销。

另外,对于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待遇,实施办法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医疗费用的,待遇标准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在校在园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医疗费用的,治疗终结后,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2000元。在校在园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医疗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始享受日期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享受日期为准。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一)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发生符合靶向药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治疗的费用;

(四)在校在园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五)在校在园学生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民事伤害、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项目。

㈢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病历有期限限制吗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时间限制,但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办证日期两年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多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三年内;高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四年内;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两年之内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已办理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包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的;
12、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的;
1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1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前全部偿还贷款余额提取
15、按年对冲还贷提取
16、租房提取
17、大病提取

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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