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学肄业怎么办,找什么样的工作合适呢
这个年代,这个社会,想要有好的工作,基本上有以下几点:
1、 高学历,从事研发方面的工作,或者到一些高等院校去做教授。一般的大学就不算了
2、 好口才,学历不一定要和很高,但是口才很好,为人处世、待人接物方面有独到的水平,那么这样的人去做业务或者销售都是可以拿到比较高的提成的。
3、 好技术,也许你口才不好,学历也不是很高,甚至目前还只是初中或者小学毕业的学历,但是你还有机会,那就是学一门过硬的技术,拿出拼命三郎的劲头去学习,现在很多低学历的高级技工就比很多大学生工资高,但是有了好的技术,工作稳定之后,还是要把学历提上去,这个可以通过自考或者成人考实现,一边工作一边拿学历,因为以后的用人趋势就是技+学历。
从你的情况看,你至少有一点要具备,不然出来了还是要受到挫折的。
自己看看楼上楼下一堆培训机构的托,
成天如附骨之蛆的发广告拉人全国上下天南海北的跑。
肉麻的鼓吹低门槛高就业的神话。
卖学历发证书撒工作,要什么都有,
没有基础没有条件也上,满足所有想象力的赞美之词,
现身说法/道听途说,自己/朋友/亲戚多么感激涕零五体投地。
那些人就靠发广告拉人,天天翘首等着你来自投罗网。
天天盼着你听了他们的口若悬河,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利益。
而我们这些对广告深恶痛绝的网友,图你什么?
除非你是等着发广告被就业的,
不然大可以改名换姓隐藏身份虚构一份简历,
看看对方自称的名企也好,培训机构本身也好,
有没有公司对你青眼相加非你不要。
那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块钱的学费,宁愿拿去托关系,找个专业公司实习。
只要你表现出吃苦耐劳、勤奋好学,那你肯定可以学习到很多实用的东西,
这个比任何以教学赚钱的培训机构强多了。
如果找不到关系,那也没关系。
搜索相关的公司,去选择你心仪的几家,
然后打电话、投简历,相信会有结果的,毕竟你是免费的劳动力啊。
还有那些用户名就是联系方式,给你发广告的,
每个人都自称赚钱,要你去加入。你看看他们的产品和制度就明白。
加入的要交300左右的费用,会员发展下线可以赚取佣金并不断升级,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由于该公司有产品,网站制作看起来很正规,因此得以迅速地聚拢了大量会员。仔细想想,这种一次性费用真的能够支持正规运作的公司发展吗?其次,不知道加入的会员有没有认真看过该公司的产品。我看过,很垃圾,缺乏长期发展的基础,不是为了赚钱,没多少人会愿意出那个价钱购买。那些付了钱的会员有多少是真正用户?
⑵ 党校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金标准
每个地区的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金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