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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休人员死亡扶恤

发布时间:2020-12-27 20:37:23

1. 广州社保退休人员死亡怎样办理丧葬费或抚恤金

一般情形下都是由单位去社保局申领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单位申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

退休人在境外死亡的,还需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若该人员工作单位,则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申领。一般情形下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州市原固定职工19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19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 2016年广州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多少

依据你的疑问来回答如下面: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内丧葬补助费和直容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以上可以参考 下。
具体的了解和知道补偿 数额和计算,可以去 访问 网络 的贴吧:律师咨询【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提问,看该地区的律师怎么解释和说明

3.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怃恤金的政策

这方面各地政策的确有差异,我所在地区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压根就没有抚恤金只有几千元的丧葬费的,但是企业离休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20个月的离休金(不含各种补助)

建议向12333咨询当地政策

4. 广州市社会化退休人员死亡后伤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标准如下:

1、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2)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2、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半月工资。

3、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4)广州退休人员死亡扶恤扩展阅读: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2、职工享受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3、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5. 我想知道:黄冈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怃恤金,是怎样发放的

民政部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6. 十堰市房县退休公务员死亡怃恤金是多少

公务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7. 石家庄市正定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怃恤金如何算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人字〔2008〕159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字〔2008〕42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将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金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之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8. 退休职工死亡后的扶恤金和伤葬费是怎么计算的求帮

退休职工死亡可领取生前20个月的退休金和你当地统一规定的丧葬费补贴

9. 云民优(2012)2号文件离休干部死亡扶恤费

丧葬费。云人工﹝1996﹞38号文件规定:丧葬费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因公死亡1500元,因病死亡1200元。

抚恤费。国家机关: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民发〔2011〕192号及云民优〔2012〕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按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云劳人社发〔2012〕26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离休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因公死亡150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1200元。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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