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给父母赡养费标准
父母抚养子女长大历尽万般辛苦,当子女长大成人开始工作,父母年纪都大了,渐渐进入晚年。这就需要我们子女承担起赡养的义务,这也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义务。
说到赡养老人,就不可避免地会提到赡养费用,从很大程度上来说,赡养费的多少直接关系着父母晚年生活水平的好坏。
一、赡养费包含的费用
赡养费不是单纯的只指一笔费用,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费用。
1、基本的赡养费用
这个费用主要是指的老年人那些一定会产生的的穿衣、吃饭的费用还有其他日常的开支。
2、生病就医的药物和医疗费用
这里要说的是,这项费用一般包括的是那些已经实际发生了的看病医疗费用和有些慢性的病将来一定会买的那些药的费用。
而对于那些将来或许会产生的大额的医疗费用,因为具体要产生的金额、产生的时间都尚还不确定,所以,即便老人主张要这笔费用,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等到实际发生之后再去主张就可以。
3、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产生的护理费用
如果父母因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说子女应该是伺候并照顾他们的日常基本生活的。
但是,现在子女一般都是上班族,各方面 情况也不允许时时照料,这就需要请专人或者专业的机构来代为护理照顾,那么产生的费用应该是由子女来支付的。
4、住房的费用
子女有义务给父母安排好住的房子,但是如果子女没有房子,父母也没有自己的房子,就需要去租房子住,那么租房的合理费用也是要计算在赡养费里的。
5、精神享受的物质化支出费用
子女长大工作后一般都不在父母身边,空巢老人日渐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孤独,所以,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也是法律要求的。
虽然目前对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尚未明确,但对于那些基本的精神享受可以通过物质化的方式来体现出来,比如给老人买电视机、买图书等等,这些费用也应该作为赡养费的组成部分。
6、一些必需的保险费用支出
给父母买一些必需的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是非常值得倡导的,因为保险不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老人的权益,还能替子女分担风险,相应的,买保险的费用就包含在赡养费用里。
2. 父母去世后子女能领赡养费吗
子女死亡父母不可以领到赡养费。因为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消灭。但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已经成年的,应当向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 丈夫死后,法律上爷爷奶奶对孙子孙女有没有抚养义务
爷爷奶奶对于父母都已经过世,并且尚未成年的孙子有抚养的义务,其他情况下没有这种义务。如果仅仅父亲去世,母亲还在世,那么爷爷奶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4. 父亲死后孩子抚养费应由谁负担
【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于1994年结婚,并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共同生育大女儿王丽和二女儿王英。2002年因家庭矛盾,王某一气之下自杀身亡。王某父母认为王某自杀完全是赵某的责任,多次与赵某发生争吵。2002年下半年,赵某一人外出打工,王丽和王英就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012年,王丽到赵某处同赵某一同打工。2013年春节,王丽没有回爷爷奶奶家,而是与赵某一同到外公外婆家过的春节。为此,王某父母非常生气,他们人认为辛辛苦苦把王丽养这么大白养了。春节过后,王某父母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他们这些年因抚养小孩而支出的费用。赵某却认为,不是自己不想抚养小孩,而是被逼无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让她尽母亲应尽的义务,因此王某父母因抚养小孩发生的费用不应由她承担。 【分歧】对于赵某是否应当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无需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虽然从法律看,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并无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孙子女的责任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由却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只要祖父母主动抚养孙子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能得到子女父母的认可,该行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应当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因为赵某未抚养小孩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需要向王某父母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赵某只需向王某父母支付王丽和王英近两年发生的抚养费用。 【管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父母能否要求赵某向其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用,主要是看王某父母对赵某是否享有债权。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二是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的根据。 二、从本案看,王某父母为抚养两个小孩支出了一定的小孩生活教育费用,而赵某却为此减少了了这部分花费,赵某的获利导致王某父母利益的受损。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父或母有抚养子女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并无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且王某父母将赵某赶出家门的行为也并不能推定他们放弃向赵某要孩子抚养费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获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所以,赵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从赵某一人外出打工之后,王某父母就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也知道对方当事人就是赵某,但王某父母并未向赵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直到2013年春节之后向法院起诉。由于不当得利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王某父母仅对起诉之前前两年内已支付的小孩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享有胜诉权。 综上所述,赵某因王某父母的损失而取得利益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父母仅对起诉之前前两年内已支付的小孩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享有胜诉权。(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5. 父亲没了妈妈改嫁爷爷奶奶带着孙女11岁孙子6岁的扶养费应该是多少
一个月最少1000元
6. 离婚后出抚养费一方过逝了,孩子的抚养费怎么
父母有责任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监护,父母任何一方不在,另一方得管着这个孩子。 就你这个话题来说,那得看过世的人的经济情况,如果是有财产,孩子享有继承权,继承所有或部分财产作为生活开支;如果没有财产,死了就无法承担抚养责任了,抚养费就此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