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代时期父母去世时,古人为何都要守丧三年
作为有着5000年文化传播的泱泱大国,居丧制度也是其中一项特点鲜明的流传下来的制度,所谓的居丧制度是指长辈去世后,家人为表达自己的哀思之情而在饮食起居各方面都不同于平日的表现。
不过父母之恩大于天,父母于子女的付出远远不是这守孝三年能够报答的,在日常生活中,多孝敬父母才是对父母的最好的报答,心怀感恩才是报答的最好的途径。
② 古人守孝三年是哪个朝代开始规定的
最初的居丧是指从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时间内,死者家人和亲属在饮食起居等方面表现出的异于平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时、因地、因民族而各异,并无统一的标准。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先驱(胡适认为即是孔子)才对此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并将其发展为礼制,其中最大的创造,就是《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其后直至汉初汇集成的《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等等。
这就是宋高宗《起复诏》起始即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但这些理论在未得到统治者首肯之前,还不能落实为强制性的规范。
因此整个春秋战国至秦及汉初,除了孔子弟子曾为孔子守丧三年外,并无一例守满三年者。
既便是孝子,如齐国晏婴为其父晏桓子、吴子诸樊为其父吴子乘、刺客聂政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结束居丧,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百日,称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丧制度还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见于《墨子·节葬下》篇。
法制化
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
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
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
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有所变革。
《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公门,不与吉事。”
③ 古代人守孝有什么规矩,守孝要守几年时间
百善孝为先,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传统。在古代,忠孝被看作是衡量一个人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一直被沿用到今天,不过有些人就不是很能理解,为什么会有守孝三年这个规定呢,人死了入土为安,就算心中难过守孝一年,两年不好吗?为什么非得是三年呢?
在古代连君主也要守丧三年。丧期中是不准结婚的,年轻君主登位前若要结婚,由皇太后下命令才可以。可以看到在很多的年代都有这样的事,如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君一死,新君没有就位以前,先办婚事,第二天再发丧,否则就违犯礼制。这种古礼连皇帝都要遵守,这是我们古代对于孝道的精神。对于那时候的人来说,父母死了,不但是你自己自主的悲痛,朝廷人伦都要在要求你悲痛,这也是古礼。
④ 古代致仕之人遇双亲亡古,要回家守“丁忧”,请问要守几年
居丧,或称丁忧,或称守丧、值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涉及饮食、居处、哭泣、容体、言语、衣服、丧期等。中国原始社会以来的守丧习俗经过儒家的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系统化和等级化的丧葬仪礼制度,即居丧制度,它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丧制度,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无论是埋葬制度还是丧礼制度、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的特点。这种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规定,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伦理思想和宗教观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初的居丧是指从去逝到安葬的一段时间内,死者家人和亲属在饮食起居等方面表现出的异于平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时、因地、因民族而各异,并无统一的标准。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先驱(胡适认为即是孔子)才对此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并将其发展为礼制,其中最大的创造,就是《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其后直至汉初汇集成的《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等等。这就是宋高宗《起复诏》起始即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但这些理论在未得到统治者首肯之前,还不能落实为强制性的规范。因此整个春秋战国至秦及汉初,除了孔子弟子曾为孔子守丧三年外,并无一例守满三年者。既便是孝子,如齐国晏婴为其父晏桓子、吴子诸樊为其父吴子乘、刺客聂政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结束居丧,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百日,称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丧制度还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见于《墨子·节葬下》篇。
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有所变革。官员“丁忧制度”可以说是祖制,具体说来,是朝廷官员的父母亲如若死去,无论此人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回到祖籍守制二十七个月,丁忧期间,丁忧的人不准为官,如无特殊原因,国家也不可以强招丁忧的人为官,因特殊原因国家强招丁忧的人为官,叫做“夺情”,“夺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礼制,如《周书·王谦传》:“朝议以谦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手诏夺情,袭爵庸公。”唐代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夺情起复制度,但在唐玄宗后夺情已较少见。武将丁忧不解除官职,而是给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给假日。
⑤ 古代父母死后如何守孝有哪些风俗
在古代,当父母仙逝以后,子女有守孝的传统。古代中原文化认为,父母死后,子女要迅速通知有关亲属和乡里邻居。唐宋以后,流行以放鞭炮的方法向乡邻报丧致哀。 奔丧,古代汉族认为,接到父母丧讯后,儿女应首先以哭来回报使者,然后详问父母死因,问毕又哭,哭毕即应上路奔丧。奔丧路上,应该吃素。早上见星而行,晚上见星始止,不避昼夜。临到家乡时,应"望乡而哭",若是奔国君丧,则"望都而哭"。因病残、临产、坐月子等原因不能奔丧的子女,则应寄物以吊。 追悼仪式 入葬死者之前举行。古代汉族的追悼仪式,多由族长、巫师、道士等主持,一般都要介绍死者一生的功绩,希望死者灵魂能保佑子孙后代发达兴旺。 二次捡骨葬 我国南方、东北和沿海地区古今都很流行的一种葬俗,大致有三类:先土葬后捡骨;火葬后再捡骨;同葬后再捡骨。 崖葬 包括悬棺葬、崖墓、崖洞(穴)葬等,涉及到汉族和南方许多民族。如悬棺葬的主要特征是葬在崖上,利用天然洞、绝壁上的天然平台;或在崖上开凿横龛直洞;或在峭壁上凿孔钉桩以放置棺木。 火葬 我国最古老并对现今社会影响最大的丧葬习俗之一。 居丧守孝 古代汉族在埋葬死亡亲属后,还有居丧守孝之俗。居丧期间,不能唱歌跳舞,不能娶妻纳妾,不行房事;上层贵族出入不能走正门,上下不能走中阶;孝子应在父母墓旁搭棚而居。在棚内要求做到"言而不语"、"对而不答"、"不与人座";前三日不饮食,前七天内只能吃粥,七天后才能吃蔬菜水果,过"二七"14天后才能吃肉。一般认为,居丧三年之内都不宜饮酒。三年期满,要举行一次隆重祭祀,然后方能起灵除孝。 扫墓 有的也称"挂青"、"上坟"、"挂纸"。实际上是古代祭祀制度的遗存。汉族、仫佬族、侗族、瑶族等都流行在每年的清明上坟祭祖。 现在汉族还普遍保留着此俗。扫墓时,较富有的人家,往往抬着一席丰盛的酒菜到墓地,恭敬地陈列在祖墓前,一面焚化纸锭,一面叩头行礼,然后或在墓地吃掉酒菜,或抬回家再吃;稍次的人家,则只端一两碗酒菜到墓地,也焚化纸锭;再次的人家,则只焚化纸锭,或掘几杯泥土,捧堆在坟顶上,再随便折几支嫩绿新枝,插在坟上。 我国古代政治制度,所谓圣朝以孝治天下,做官的人,不管文官武官,也不管官做多大,碰到父母之丧,如果不马上请假还乡,那是不对的,监察御史马上提出弹劾,可以处分到永不录用的程度,是很严重的。不过有一点例外,以武将来说,他正在前方作战,假使父母死了,仍然要向朝廷请假还乡,皇帝可以下诏书,着他移孝作忠,予以慰留,这才可以不还乡。在戏剧里可以看到,有的戏里武将穿半边白袍的,就表示他是戴孝上阵,那都是皇帝特殊的慰留,国家非要这个人不可;有些是他还乡守孝以后,丧服未满,皇帝下命特别起用,名为“起复”。而起复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退休以后再起用,一种是还乡守制的人起用。 古代连皇帝也要守丧三年。譬如说丧其中是不准结婚的,年轻皇帝登位前若要结婚,除非由皇太后下命令才可以。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皇帝一死,新皇帝没有就位以前,丧事没有发布,先办婚事,第二天再发丧,否则就违犯礼制。这种古礼连皇帝都要遵守,这是中国文化的精神。
⑥ 古代丁忧守制为什么是二十七个月
父母去世一周年(十二个月)后,在第十三月举行小祥之祭;去世两周年(二十四个月)后,在第二十五月举行大祥之祭;然后间隔一个月,在第二十七月举行禫祭,也就是除服之祭,守制结束。通常说“守制三年”。
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道德礼制中,有一个名为“丁忧”的,也称为丁艰。这一礼制源于汉代,根据儒家传统的孝道观念,朝廷官员在位期间,如遇父母去世,则无论这个人任何官何职,不管是当朝宰相还是七品县令,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就必须辞官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
(6)古人为父母居丧多少月扩展阅读:
丁忧的由来:
在古代,“丁”和“忧”的意思和我们现代是大不同的,“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忧”是居丧的意思,连起来“丁忧”就是遭逢居丧之意。而遭逢居丧时,做儿女的都要遵循一定的民俗和规定来“守制”。
在将近三年的丁忧期间,要吃、住、睡在父母坟前,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丁忧就是要报父母的恩,想想看,孩子出生三年内都离不开父母,时时刻刻都需要父母的照料,儒家讲:“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当父母不在了,做子女的也要时时想念他们,至少在坟前守孝三年。
所以不论是在民间还是朝堂,古代的孝礼都是非常看重的。所以,在古代,当官员的父母去世后,官员必须立即停职回乡守制,没有特别特殊的原因,国家也不可以强招丁忧的人为官。
⑦ 古时候为什么要为父母守孝三年
传统上,家中长辈逝世,晚辈(子、女、媳、孙)得守孝(守丧)3年。3年期间,孝眷们得根据时间而穿孝服,渐渐由重转轻,直到换红,表示哀随日减,由凶复吉。这段守孝期,孝眷不可进入人家的房屋及寺庙,不可参与任何红白事,不可去欢乐场所、电影院,不可婚嫁儿女,逢年过节不庆祝等等。
守孝3年是古老的传统。《礼记》云:“3年的丧期,是依据什麼制定呢?回答是︰这是根据内心哀痛的程度制定的礼法……有血气的动物中感情最丰富的是人,所以对自己的父母会终身怀念的。如果由著那些心术不正,放荡不羁的人,那麼他早晨死了父母,晚上就忘了。如果依照他们的做法,那就连禽兽也不如了……3年的丧期,25个月就结束……所以,守丧3年是人类生活规范中最完善的,也是最隆重的。这是历代圣王从古到今都共同遵守的。因为由来已久,不知道是什麼时候开始的。孔子说︰‘孩子3岁以後才离开父母的怀抱,所以为父母守丧3年是天下通行的丧期。’”(王宁主编︰《评析本白话三礼》)
上述的25个月,是中国的算法,其实只是24个月。我国的华人有守丧24个月的,也有36个月的守孝期。後者是误将虚3年当作实3年,不了解华人的算法与西方不同。
守孝期不可进入人家的房屋及寺庙。早期在我国是限定一年,一年“除灵(拆除灵桌)”後,方可解禁。可是现在的作风已不同,一般在7日时,即举行“行庵(走庙)”仪式,当行了庵,即表示可以进入寺庙及人家的房屋了。
不可参与红白事的限定也是一年。现在的作风有的已减少到49或100天。
不可去欢乐场所及电影院限定是100天。时下的人们多数在出殡後即没此限定,甚至在出殡前也回自己的家看电视听歌,或在灵堂唱卡拉OK。丧事禁止歌舞娱乐已被公认,如国家领袖逝世,电视台和电台改播哀乐或宗教节目,欢乐场所也禁止营业。但是,卡拉OK的流行歌曲是轻快音乐,怎适合在灵堂唱呢?传统上,丧礼上可以做戏剧,但那都是《五子哭墓》的孝男戏。所以要在丧礼上唱歌,请唱悲哀的歌曲。如歌唱家陈荣就在母亲丧礼上唱了一曲,亲友们闻之纷纷掉泪,的确感人万分。
时代丕变,要人们百日不听歌看戏似乎不可能,我认为限定最少7天方合礼。民间传说如果去看戏,死去的先人得扛戏台的木板,使他受罪。其实这是为了使人们在守孝期不去娱乐的迷信说法。
不可婚嫁儿女。以前多数“趁孝”婚嫁,即在百日内举行简单婚礼,不然可要等到3年後(24个月)了。现在反而是一年除灵後举行。
逢年过节不庆祝的限定也是3年。逢新年、端午节、中秋节、冬至节等喜庆节日,都不可庆祝。所以不可蒸年糕、裹粽子及搓汤圆。民间传说以为蒸年糕的话,年糕的汁会烫伤先人,裹粽子的话,会绑到先人的心脏,搓汤圆的话,就是搓先人的眼球。其实都是迷信的说法,目的是要人们遵守丧期不可庆祝过节,在民智未开之时,用迷信的说教往往取得显著效果。当亲友们知道某人在守孝期,自然会在节日之际将应节食品送上门。这是传统社交风气,具有意义!
此外,又有49或100日後方可理发,以及待入殓後才可洗澡等等习俗。
本文只探讨我国华人的守孝3年习俗,至于中台之俗更加严格。限于篇幅,这里就不比较了。
随著时代的演变,守孝3年之俗逐渐淡化。除了是环境社会时代丕变的因素外,这也意味我们对传统家族亲情的冷淡。人们注重金钱物资文明,多过传统精神文明。
民俗是活的,因为时代的转变,它也会变动。我们可以缩短守孝期,可以缩短进入人家的房屋及寺庙、参与红白事、婚嫁儿女、去欢乐场所及看电影之期。但请不要缩短3年不庆祝年节之期,3年(24个月)守孝期间,请不要张挂红灯彩,贴红春联,不要庆祝新年、端午节、中秋节及冬至节。
因为孔子说;“孩子3岁以後才离开父母的怀抱,所以为父母守丧3年是天下通行的丧期。”(《评析本白话三礼》)我认同孔子所言,父母疼爱地抱著我们3年,我们以“三年不庆”来感恩怀念他们,并不为过。所以,3年不庆是我们的文化遗产,我们得保存这个民族文化之根!
⑧ 古人为何都要为父母守孝“三年”,而不是四年五年
因为在古代的时候,三年之后,儿童才可以真正离开父母的怀抱,学会走路,所以他们觉得这三年对于父母和孩子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三年,所以他们觉得在父母死后至少要为父母守孝三年,以此来报答他们对自己的养育之恩。
在古代的时候,守孝期一般被定为三年是因为古代的人们一般都是三岁才学会走路,离开父母的怀抱。
⑨ 古人为什么要为父母守孝三年
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中国古代,父母死了是三年之丧,要守孝三年,现在许多朋友还是守这个规矩,手臂上都还戴一块白布或黑布。上面绣一个“孝“字。也有的朋友工作太忙有变通,三年变三天了。
这个意思是说:小孩子三岁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尤其古时是没有牛奶的时代,要三年才能单独走路,离开父母怀抱,后来二十年的养育虽然也去管,但这三年最要紧,就算是朋友吧!这两个老朋友,这样照顾了你三年,后来他们死了,这三年的感情,你怎么去还?所以三年之丧,就是对于父母怀抱了我们三年,把我们抚养长大了的一点点还报。这是天下人类都一样的;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情,动物亦是如此。
古代连皇帝也要守丧三年。譬如说丧期中是不准结婚的,年轻皇帝登位前若要结婚,除非由皇太后下命令才可以。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这是中国文化的精神。
孔子说,父母死了,你认为过了一年就可以去听歌跳舞了,你觉得心里安吗?你心安,你就照你的办法去做吧!并没有人勉强你,你就是过了三天就跳舞也可以,只要你心安。丧礼并不靠规定来决定的,要每个人发乎内心的,古代文化是根据内心来,不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君子,父母死了居丧,内心思念的悲愁,吃饭都没有味道,听到音乐也不快乐,睡觉都睡不好,所以三年之中,没有礼乐。,这就是中国文化三年之丧的道理了。
曾子根据孔子所述的中国文化,著了《孝经》,为十三经之一。在《孝经》中孝敬父母还是小孝,大孝者为大孝于天下,看天下的老百姓都如自己的父母一样,这是中国政治哲学的大原则。为政的人,把老百姓视如自己父母一样孝,改一个名字就是忠。所以从事政治的人,要有孝天下人之心。以这个道德的基础,出来从事政治,这是中国政治哲学的基本重点,也即《孝经》的基本重点。
要在父母生前多尽孝心,否则就会入遇到”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令人后悔的情形了。
⑩ 三年之丧的居丧制度
古代为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服丧,称之为居丧。《礼记·杂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忧。”《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谓不度。”
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礼记》中《杂记》、《檀弓》、《曲礼》、《丧大记》、《闲传》、《丧服旧制》、《问丧》等篇都有记载。
饮食
其饮食“三日不食”,“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时“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丧者不遣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葬礼。
居住
居父母之丧,其居处,起初“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行卒哭祭之后,“拄楣翦屏,苄翦不纳”,过了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大祥后“居复寝”,待举行过禫祭礼,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觉。
禁娱乐
丧(毕)复常,读乐章。居丧不言乐。”“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头有钊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葬,乃比于不兹不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等等。
服饰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秦汉时期的居丧制度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如《晋书·礼志》:“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儒家礼制的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 天子服丧三年,所以《晋书》的作者说是“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 皆为天子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晋书》说其“制不称情”。
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汉高祖国江山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 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既葬,“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 四日,纤七日,释服”。(《汉书·文帝纪》)。在这里,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以日易月”,变成36天,并垂为定制。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术”的窦婴、田蚡二人想恢复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 度,但未能成功。据《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声称“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汉书·哀帝纪》:哀帝 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 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虽有父母死, 也诏准告假丁忧。王莽时,开始盛倡三年丧制。《汉书·王莽传》说:“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 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丧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后汉书·光武帝纪》)。诏告大臣不许“告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 “彪孝行纯至,义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 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 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 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谐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 “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 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至性殆灭。尝寝伏冢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 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 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 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109 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 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
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遭丧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还有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 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舍,葬后应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 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
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 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 兄刘悦告发,结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刘贺则因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汉书·霍光传》载:汉昭帝死后无子,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 继承皇位。但刘贺在居丧期间,毫无“悲哀之心”,当昭帝的灵柩还停放在 前殿时,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吹箫、唱歌、演戏。而且还经常派 人去买猪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 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刚即位二十七天,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由于刘贺居丧 作乐、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 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又据《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赵惠王刘乾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被汉安帝削去王位。
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如《后汉书·东平王苍传》:“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状。永宁元年,邓太皇增邑五千 户。”《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诏曰:‘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侧隐之劳。’”《后汉书·任城孝王尚传》记载: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丧母服制如礼”,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增封三千户。
居丧制度法制化
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有所变革。
《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公门,不与吉事。”
制度沿袭
居丧之俗,历代沿袭。后世在居直系尊亲之丧中,有庐墓者。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十七回《司马徽再荐名士,刘玄德三顾草庐》中写道:徐庶的母亲死后,“徐庶葬母柩于许冒之南原,居丧守墓。”亦有久哀不绝者。《礼记·檀弓上》曰:“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还有不饮酒食肉者。《宋史·赵宗宪传》:“居父丧,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实,终丧不饮酒食肉,比御犹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访友者。徐珂《清稗类钞·孝友类》:称连城张鹏翼笃信程、朱,行事遵礼,“居丧,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内寝,动必以礼。”吴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莺脰湖,侠客虚设人头会》写道:娄府两公子听说萧山权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儿子宦成去请。不多几日,宦成来到萧山,“招寻了半日,招到一个山凹里,几间坏草屋,门上贴着白,敲门进去”,只见“权勿用穿着一身白,头上戴着高白夏布孝帽。”权勿用问明来意,向宦成道:“多谢你家老爷厚爱,但我热孝在身,不便出门。……再过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满过,我定到老爷们府上来会。” 述及居丧之俗,《后汉书·陈蕃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赵宣的人,守丧二十余年,一直一个人住在墓道之中。于是郡长官认为他是大孝子,推荐他做官。当陈蕃得知他有五个儿子,并且这五个儿子都是他居丧期间生下的,这就说明他违犯了居丧期间夫妇不可同房的规定,于是大怒,给他以惩罚。赵宣本想以居丧持久来哗众取宠,却不料身败名裂。
阳货第十七 阳货欲见孔子,孔子不见,归孔子豚,孔子时其亡也而往拜之,遇诸途,谓孔子曰:“来,予与尔言。曰:怀其宝,而迷其邦。可谓仁乎?”曰:“不可。”“好从事而亟失时,可谓知乎?”曰:“不可。”“日月逝矣,岁不我与。”孔子曰:“诺。吾将仕矣。” 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子曰:“唯上智与下愚不移。” 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夫子莞尔而笑曰:“割鸡焉用宰牛刀。”子游对曰:“昔者偃也闻诸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子曰:“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戏之耳。” 公山弗扰以费畔,召,子欲往,子路不说,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子曰:“夫召我者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佛刖召,子欲往。子路曰:“昔者由也闻诸夫子曰:亲于其身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佛刖以中牟畔,子之往也如之何?”子曰:“然。有是言也:不曰坚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缁。吾其孢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 子曰:“由也,汝闻六言六蔽矣乎?”对曰:“未也。”“居,吾语汝。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子谓伯鱼曰:“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 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 子曰:“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 子曰:“乡愿,德之贼也。” 子曰:“道听而途说,德之弃也。” 子曰:“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 子曰:“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古之狂也肆,今之狂也荡;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矣。” 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 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家邦者。” 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孺悲欲见孔子,孔子辞以疾,将命者出户,取瑟而歌,使之闻之。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汝安乎?”曰:“安。”“汝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汝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子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焉矣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 子路曰:“君子尚勇乎?”子曰:“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 子贡曰:“君子亦有恶乎?”子曰:“有恶。恶称人之恶者,恶居下流而讪上者,恶勇而无礼者,恶果敢而窒者。”曰:“赐也亦有恶乎。恶敫以为知者,恶不孙以为勇者,恶讦以为直者。”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子曰:“年四十而见恶焉,其终也已。” 宰我
宰我,以宰为氏,讳予,字子我,春秋末鲁国人。生于孔元三十年(西元前522年),卒于孔元九十四年(西元前458年),小孔子二十九岁,在孔子所列的四科之中,他属于“言语”科,而且排名在子贡之前,是“孔门十哲”之一。
子我能言善辩,曾从孔子周游列国,游历期间常受孔子派遣,使于齐国、楚国。 《孔丛子·记义》中记载,宰我出使楚国,楚昭王要送一辆华丽的车子给孔子,宰我说,孔子“言不离道,动不违仁……道行则乐其治,不行则乐其身。此所谓为夫子也。”说孔子对奢侈华丽的东西,以及娱心乱性的音乐,都不会接受的。于是,替孔子拒绝了楚昭王的礼物。孔子得知之后,对宰我表示称赞。
对宰我的认识,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论语·阳货》中的宰我说改变“三年之丧”的问题。对此章宰予的做法,有三种解释。一是因为当时三年丧礼不再被人采用,宰予怕礼会失传,才用当时流行的说法来引出孔子的责备,是通过孔子对自己的责备来给天下人指明大道。见皇侃疏引缪播语。二是宰予在讨论重新制订礼制的时候,见当时三年丧礼不被采用,认为存其虚名,不如顺从世俗而改成一年丧礼,并非宰予自己想要缩短守丧时间。见钱穆《论语新解》。三是宰予的话是出自本心。如朱子《论语集注》等。其中第一种解释最为可取。
三年之丧,是根据人情制定的,在《礼记·杂记下》中有详细的说法。守丧期间,因为丧父母之痛太深,所以,君子不忍心稻米饭,穿锦绣的衣服,即使听到音乐,不仅不会感到快乐,而且会更增悲痛之情,这本是出于人之常情。假如父母去世,子女却无动于衷,心安理得地去享乐,我们还能说他有仁爱之心吗?把父母去世都不当一回事的人,还能有淳朴之心吗?执政者自己不守三年之丧,是对父母失去仁爱之心;执政者在国内废除三年之丧,是不尊重人情。因此,三年之丧,不是为了守丧而守丧,其中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不能轻视。因此,不能说孔子的做法是保守。
第二,关于“宰予昼寝”的问题。对此的解说很多,一说是白天在卧室里;一说“昼”是“画”意,即粉饰卧室;一说早晨晚起;一说因宰予身体不好所以休息。笔者认为不必如此穿凿。在不该睡觉的时候睡觉,是懒惰的表现;本来有事却不去做,会耽误了事情。从人的感情来说,谁都有懒惰的可能性,如果自己没有理性来控制,就需要别人来加以督促。懒惰和懈怠一旦成为习惯,就像朽木污墙一样,后悔已晚,到那时再责备还有什么用?人们一般都把这样白天睡觉看作是小事,似乎不必责备,但是,如果不责备的话,对他是有利还是有害呢?这种责备具有督促的作用。人世间总是善于说的多,而言行能够保持一致、说到做到的人少。所以,不能只看一个人如何说就信以为真,更要看他是否言行一致。观察别人是如此,我们自己的言行也应当如此。宰我是孔子弟子,有缺点错误而得到孔子的批评很正常,不必因此而贬低宰我。
孔子曾说:“吾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貌取人,失之子羽。” 在《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和《韩非子·显学》中都记载了类似的话,但是,前者对宰我和子羽(澹台灭明)的品德和才能都是肯定的,后者却是否定的。从唐玄宗开元七年开始,宰我就被列为“孔门十哲”之一,而被请到大成殿中,后来虽然由“十哲”发展成为“四配”、“十二哲”,宰我始终也是其中的一员。在历代朝廷的祭祀孔子大典中,宰我也享受着配享的待遇;历代执政者和历代先儒,并没有把宰我排斥在孔庙之外。因此,不能由此而贬低宰我。
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载,宰我后来当了临淄大夫,又说他参与田常作乱而被陈恒所杀,但唐代司马贞疑此说把阚止(亦字子我)当宰我。因此,宰我应该是没有担任过官职的。唐玄宗时,宰我被追封为“齐侯”,宋代追封为“临淄公”,后改称为“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