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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射虎工作

发布时间:2020-12-25 13:16:02

养老机构的服务宗旨

养老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但某些养老机构(如农村敬老院)也接版收辖区内的孤残权儿童或残疾人。他们的服务宗旨是安排、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为政府和社会分忧。绝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老人的安危、冷暖和利益,这样的机构将会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政府的制裁。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要求各养老机构在建院之初都必须明确其服务宗旨,并严格按照所设定的服务宗旨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当然,养老机构服务宗旨在具体宣传、表述方式上可以存在差别。目前国内较为普遍采用的描述语言有:"尊老、敬老、爱老、热情、周到、服务"、"关爱、真诚、沟通、服务"、" 勤恳、热诚为入住老人服务"、"老人至上、服务第一"、"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和"替儿女尽孝,为政府分忧"等。此外,亦可结合机构的名称巧妙的制定。

㈡ 怎样才能做好老年福利机构社会工作

  1. 招聘一个抄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 先做院内老人需求评估

  3. 制定工作计划

  4. 为老人开展个人协助、群体工作、文娱健康促进等服务

  5. 联结社会资源,包括志愿服务到院内

  6. 为老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7. 老人家属开展相关服务

㈢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服务

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1自理老人
3.2.1.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
3.2.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介护老人
3.2.3.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整理床铺。
3.2.3.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帮助老人排便。
3.2.3.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1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㈣ 浅谈如何做好老年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全国范围开展的“敬老行动”,进一步加强对老年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提高老年福利机构服务水平,推动福利机构管理水平,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浅谈如下几点意见: 一、深入推进科学管理体系建设 我院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有适应本机构运行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包括本机构质量方针、发展规划、组织结构、服务管理程序和过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捐赠管理、安全管理和其他的配套管理制度,达到机构管理和服务的最优化。同时我们积极参加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和等级院评定,争先创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此外我院还开展了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各项服务工作均建立了较完善的记录和台账。 二、不断做好养护服务工作 我院从规范化、制度化入手,以让老人满意为最高目标,进一步做好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娱乐等养护服务工作。我们根据老人的身体特点,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形式多样的膳食服务;根据住院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科学地实施分级护理;加大医疗康复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本机构突发疾病老年人的救治能力和医疗康复水平;根据不同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实施细则,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保健康复服务。 三、积极开展精神赡养服务 我院根据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各类知识讲座和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老年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余热;积极与老年人开展心理交流和情感交流,鼓励老人进行社会交往,为老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慰藉服务,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 四、规范执行养老机构物价政策 我院坚持养老服务公益性的方向,严格规范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实行养老机构收费的公示公开制度,把物价部门关于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内容公布在醒目的位置,以便住院老人、家属和社会监督;在调整老人护理级别时,会事先向老人及家属说明收费情况,让老人及家属明白放心。 五、大力加强民主管理制度 我院通过民主选举,成立了党支部、下设各党小组,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定期组织老人座谈发挥老人在养老机构管理中的建议、监督和促进作用;逐步形成养老机构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良性机制,切实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促进养老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六、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我院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和物业资源,延伸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通过派出医护人员入户巡诊或请老年人到机构内设的场地康复娱乐等多种形式,不断发挥养老机构在为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我院定期为养老护理员培训,为居家养老培养大量的护理人才。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发挥在社会福利为老服务中的示范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居家养老服务,成立全市养老协会,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推进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向纵深发展。 七、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 我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和强化社会福利从业人员,特别是养老机构管理的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要做好与老年人或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工作,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机构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并聘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不断提升本院依法办事的能力。 八、大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我院认真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培训计划的时间、组织、要求、监督、检查等管理措施,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做到本单位医生、护士、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全员培训,严格实现持证上岗,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社会化,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和专业水平。 九、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我院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防范制度,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对食品、消防、传染病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进行定期检查整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老人出行制度,严禁老人走失。护理人员应按规定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积极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和流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做到防患于未然。(市社会福利院 张群)

㈤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版利事业健权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㈥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有哪些基本标准

社会福利机复构的设置有哪些基本制标准:
(1)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㈦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设施设备

5.1老人居室
5.1.1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5.1.2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
5.1.3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2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3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4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5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6有配置了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7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5.8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9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0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5.11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2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5.13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4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

㈧ 社会福利事业与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区别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指集中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镇集体举办的福利院及农村集体举办的敬老院以及优抚医院和具有收养能力的社区服务中心等。该指标主要反映我国在社会福利性单位投入的水平。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性组织机构。其主要特征是: (一)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的特殊层面,即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二)以国家举办、财政投人、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三)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事业单位,包括干休 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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