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郑州养老院虐老事件的事件处理
事件抄发生后,郑州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杰为组长,由民政、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区两级事件调查处理小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畅乐园老年公寓护工虐待老人事件。6月1日下午6时许,郑州市委宣传部向媒体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目前,虐老护工郑焕明已经被治安拘留,待事实全部调查清楚后,将进一步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郑州畅乐园老年公寓被依法撤销,现任负责人平中喜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该公寓的账号被依法冻结,公寓现有的34名老人将被分别妥善安置到中原区内其他八家老年公寓生活。 负有领导责任的中原区民政局主管领导被给予免职处分,中原区民政局老龄办主任被撤职。对受到虐待的老人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已经进行慰问和安抚,并协调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郑州市民政局已开始对全市老年托管机构进行检查,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规范老年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全面提升老年托管机构的审批、监督、培训和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 5.25河南养老院特大火灾事故的事故概述
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26日上午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老年康复中心火灾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目前的死亡人数38人,重伤是2人,轻伤是4人。目前重伤2人已经转移到了平顶山平煤总医院进行治疗,轻伤的4人在鲁山县人民医院也正在进行积极的救治。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这个发生火灾的康乐园老年中心是2010年12月份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的养老中心,过火的区域一共是有床位51个,发生火灾时有44人居住。除了伤亡的其他人已经全部找到了,目前相关的责任人也已经被警方控制,至于事故更进一步发生的原因还正在进行调查和了解,有关的情况还将再次召开新闻通气会,进行及时的通报。
3. 5.25特大火灾处理人员名单
5.25特大火灾处理人员名单: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彩钢板房建筑商冯春杰、老年公寓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专干孔繁阳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翟会廷、铁九伟、王占文、高峰、梁凯、孙建设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17年12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对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名直接责任人及10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范花枝、彩钢板房建筑商冯春杰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9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和6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
康乐园老年公寓副院长刘秧、马爱卿、消防专干孔繁阳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翟会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铁九伟、王占文、高峰、梁凯、孙建设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通报
2015年5月28日早晨,记者从河南平顶山市政府获悉,因鲁山县3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该县副县长田汉霖等4官员被停职。
平顶山市官方通报称,因5月25日鲁山县琴台街道三里河村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议和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5月27日,中共平顶山市委作出决定,对鲁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田汉霖同志停职处理。
同日,中共鲁山县委作出决定,对鲁山县民政局局长刘大钢同志,党组成员、主任科员王占文同志,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高峰同志停职处理。
4. 养老院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那些
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由民政部门办理,营利性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同样都需要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业务范围: 收养老人、为老服务 、养老服务、康复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对福利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审核监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以企业形式出现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以企业形式出现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凡此类社会福利机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在2002年6月底以前对已登记注册的这类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要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民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作用,加强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福利企业,包括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其不具备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民政、税务部门;对不属于社会福利企业而打着社会福利企业名义,欺骗社会公众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养老院通报扩展阅读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岁誉败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虚返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乎颤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