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镇江一嘉养老院是不是骗人的
支出这个养老院的收费情况吗?还是?他的一些护理标准等等。我想你只有去问在养老院嗯,办理了入住的这些老人的家属。
② 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44号通告
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44号通告镇人员健康管理)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努力用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成果,现就相关地区来镇人员健康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健康管理
入境人员
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须符合“单人单套单独居住”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进行集中隔离。已在外地隔离满14天者进入我市无需再进行隔离。
上海市来镇人员
1.对14天内有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旅居史人员,或14天内有其他报告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乡镇旅居史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2、7天各进行1次上门核酸采样。居家健康监测的条件为单人单间,单独卫生间。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减少与家人接触,原则上不外出,确需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棋牌室、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原则上在结束居家健康监测前不离开所在县。
2.对14天内有上海市其他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跟踪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期间,第1、2、3、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省外其他地区来镇人员
1.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县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不要求单人单套,第1、4、7、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2.对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聚集性疫情县所在设区市其他县旅居史的来镇人员须凭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镇后48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其他地区来镇人员,抵镇后48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二、加强主动报备
有中高风险地区和上海市旅居史的来镇人员,须提前2天通过“镇江市疫情防控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如实登记申报个人信息;在线报备有困难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相关情况。抵镇后积极配合落实防疫要求,低风险地区人员要承诺近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县旅居史。
三、强化重点人员排查
各镇、村、企事业单位、“两站一码头”、酒店宾馆等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涉疫地区来镇人员的主动摸排、信息登记和报告,按要求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主动报备和健康管理。
四、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大督促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强化日常指导;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措施落实;个人要履行自我管理责任,自觉做好自我防护,认真落实各项常态化防疫要求。对因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瞒报、谎报行程轨迹等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镇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6月22日
③ 镇江5000元一个月的养老院有哪些
镇江5000元一个月的养老院有:
1、镇江逸仙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床位数:363张,收费:2500-5000元/月,位于福里东方华城社区照护之家。
2、丹阳市丹凤温馨园,民办,床位1100张,2000-5000元/月,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锦绣路666号(丹金路千姿鸟东侧200米)。
④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应当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第十一条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项目,(一)至(四)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5%,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第十二条在完善市区公园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的建设。市区山体应当建成山体公园,河道单侧绿地宽度大于8米的应当建成开放式带状公园。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规格应当适应城市道路环境和区域环境;行道树树池宽度不小于1.2米,深度不小于1米;种植土应当满足树木生长需求并与原土相接。